中国工商银行
查看: 22900|回复: 0

[汕尾] 陈某某、高某某被判刑...

[复制链接]
发表于 2023-6-25 10:20: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值全民禁毒宣传月期间,依托“6·1”《禁毒法》实施日、“6·3”虎门销烟纪念日、“6·26”国际禁毒日等重要节点,为助力我市创建全国禁毒示范城市工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选编近三年以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毒品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树立“珍爱生命,全民禁毒”的禁毒意识,自觉抵御毒品危害,共建“无毒汕尾”“平安汕尾”的良好社会环境。现发布第一批典型案例。

01
罗某某走私毒品案
关键词:走私毒品/精神药品


基本案情:2020年,罗某某通过微信从境外购买新型毒品LSD致幻剂(俗称“邮票)10张,在线付款并提供收货地址。几天后,罗某某所购之物通过快递从香港进境到达汕尾。当晚,罗某某在楼下取件时被现场抓获,侦查人员从该邮件内查获疑似新型毒品LSD致幻剂10张,净重0.1克,经鉴定,含有麦角二乙胺(LSD)成分。麦角二乙胺(LSD)是《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中第一类第11项物质。

裁判结果:汕尾中院依法认定罗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评析:国家规定管制的能够使人形成瘾癖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可以认定为刑法中关于毒品犯罪中的毒品。本案中的麦角二乙胺(LSD)被列入《精神药品品种目录(2013年版)》第一类中的第11项,罗某某违反国家对该类精神药品的管制,走私入境,依法应当以走私毒品罪对其定罪处罚。将危害人民群众身心健康的麦角二乙胺(LSD)认定为毒品犯罪中的毒品类型,织密了毒品犯罪的打击网,从严打击了境外新型毒品入境的犯罪活动。

02
陈某某贩卖毒品、洗钱案
关键词:多次贩卖/掩饰/毒资


基本案情:2021年5月至2022年4月期间,陈某某多次到揭阳市向江某(另案处理)购买“PEC”等含有可待因成分的止咳水。陈某某购买后,除自己吸食外,剩余的止咳水多次贩卖给徐某、陈某等人;其为了掩饰、隐瞒贩卖毒品的犯罪事实和收取毒资,还借用胞弟微信收款码,于2022年4月期间收取5笔毒资共计人民币5500元,再由其胞弟将毒资转还。陈某某一共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19630元,共计5020ml,折合海洛因0.2008克。

裁判结果:陆丰法院依法认定陈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洗钱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陆丰法院一并追缴陈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19630元并对扣押涉毒物品进行处理。

法官评析: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陈某某多次贩卖毒品,属于情节严重的情形,依法应当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出台后,自洗钱行为也可以构成洗钱罪。毒品犯罪历来是洗钱犯罪的多发上游犯罪类型,将毒品犯罪中的自洗钱行为认定为犯罪,有利于对毒品犯罪进行全链条打击,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身心健康。

03
高某某贩卖毒品案
关键词:多次贩卖/冰毒


基本案情:2020年2月至3月期间,高某某先后三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给张某某(已判刑),一共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1350元,重量共约1.6克;于2020年3月4日贩卖一次毒品冰毒给高某,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500元,重量约0.5克;于2020年4月份贩卖一次毒品冰毒给吸毒人员吴某某(已处罚),贩卖毒品金额人民币200元,重量约0.2克。

裁判结果:陆丰法院依法认定高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追缴高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2050元并没收作案工具手机一部。

法官评析: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是毒品犯罪中最常见的毒品类型。作为兴奋剂类的毒品,甲基苯丙胺可直接作用于中枢神经系统,长期吸食会对身体,尤其是大脑造成严重损害,从而导致出现失眠、焦虑、幻觉、妄想,甚至有暴力倾向和暴力行为等。高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依法应予严惩。

04
林某某窝藏案
关键词: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窝藏罪


基本案情:2019年,林某某的岳父李某某在外打工期间,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提供自己的银行卡给李某某用于领取工资,并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将工资转给李某某使用;还实名注册一个绑定自己银行卡的支付宝账号给李某某使用,帮助李某某逃匿。一审法院判决林某某犯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林某某不服,向汕尾中院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汕尾中院经审理后判决撤销原判,改判林某某犯窝藏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法官评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规定,窝藏是指为犯罪分子提供隐蔽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的行为;而包庇则是为犯罪分子作假证明的行为。本案中,林某某明知李某某是犯罪的人,仍为其隐匿身份、周转资金等提供帮助,帮助其逃匿,其行为应构成窝藏罪。正确区分包庇毒品犯罪分子罪和窝藏罪,对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打击犯罪和保障人权相统一原则具有重要意义。司法机关必须正确理解并适用每一条法律,才能达到罪责刑相适应,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楼主热帖
[城事报料] 关于陆丰市辖区内新增严管路段的通告
[城事报料] 广汕高铁正式通车,汕尾站首批乘客出发!
[城事报料] 最新通告
[城事报料] 陈某某、高某某被判刑...
[城事报料] 汕尾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
[城事报料] 直播广东:汕尾:计划打造建设40条林分林相优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市民注册

本版积分规则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