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限期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公告
根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凡于2022年12月31日前(含12月31日)在我县登记设立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应于2023年6月30日前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广东)(http://gsxt.gdgs.gov.cn/)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截至6月30日24时,仍有部分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未按时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请仍未公示年度报告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在2023年7月31日前进行补报并公示。在限期内仍未报送并公示2022年度报告的,我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特此公告
海丰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7月12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