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缘来缘去 于 2023-8-1 09:35 编辑
230亩鱼塭合同纠纷案、八年作出八份裁判、2种不同裁决
转帖:陈治赠 2023年8日1日
较为完整的质疑应该是:一宗简单明确的合同纠纷案,为何被演变成土地权属争议案?出现8份裁判2种A裁决?2种裁决都经一审法院——海丰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下称“一审审委”)讨论决定。二审终结都认定2种裁判“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哪种裁决才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一、合同纠纷案的由来。首份裁判产生。
1989年9月10日,为解决东关联安围梅陇地段内侧的防洪排涝问题,梅陇镇政府与黄某生(独资的梅陇镇银泰养殖场法人)签订《建闸围塭工程合同书》。双方商定:黄某生无偿重建东澳村堤段“黄山坡水闸”,镇政府批准黄某生在地名东澳角滩塗筑壆造塭,使用期限25年,至2014年10月1日使用期满,鱼塭归还镇政府。黄某生如期重建“黄土坡水闸”交付使用。同时斥资137万元围筑鱼塭230亩(其中含另资6.5万元承让相邻鱼塭75亩),定名为“东澳角鱼塭”。
1997年1月1日,经梅陇镇政府同意,黄某生与海丰公学(现称陆安中学)签订“东澳角鱼塭”租赁《协议书》,作为该校“海产专业实验基地”。《协议书》载明:海丰公学在使用期间,“不得将鱼塭转卖、出租”。《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养殖场印鉴停止使用” ,黄某生继续管理鱼塭。原养殖场停止业务连续2年没有年检被吊销牌证,属于自然消失,黄某生在原养殖场的法人代表身份也随之自然消失,以个人身份与梅陇镇府和海丰公学维持合作关系,获当事人认可。
2001年8月25日,海丰公学与彭H平个人签订“鱼塭承包协议书”,承包期限13年(2001年9月1日起至2014年8月31日止)。“鱼塭承包协议书”载明:承包期满,彭H平必须保持鱼塭完整、无条件交还海丰公学。2014年8月31日彭H平鱼塭承包期届满。黄某生于同年8月20日、11月25日,2015年4月12日三次书面通知彭H平按时交还鱼塭。彭H平以“鱼塭承包协议书”是与海丰公学签订为由,拒绝签交还鱼塭。海丰陆安中学(原海丰公学)又以教务繁重,无力向彭H平收回鱼塭为辞,不履行合同义务。
黄某生无奈之下诉诸法律,将海丰陆安中学列为第1被告,彭H平为第2被告,镇政府为第3人。
2016年9月9日,海丰县人民法院作出(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裁判1】、下称原审原判)依法确认:本案为合同纠纷案;原、被告及第三人的 诉讼主体适格合法;原签订的合同(协议)合法有效,受法律保护。判令被告彭H平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将合同中所指定承包鱼塭(包括一切设施、基地)无偿归还给第三人海丰县梅陇镇人民政府管理经营。原审原判下达,原、被告和第三人均没有提出上诉。原审原判生效,彭H平没有交出鱼塭。
二、案外人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一审审委”支持合同纠纷案原审判决。第2、3份裁判出现。
2017年7月17日,与合同纠纷案无关的案外人:梅陇镇南山村委南山村民小组与非南山村民罗X君(彭X平之妻)联名起诉,主张“东澳角鱼塭”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指控原审原判侵犯了南山村民小组“南山鱼塭的所有权”,侵犯了罗X君“南山鱼塭的承包权”。请求确认涉案鱼塭归南山村民小组所有,驳回合同纠纷案中原告所有的诉讼请求,撤销原审原判。一审法院定名为“第三人撤销之诉”。
2018年9月3日,“第三人撤销之诉”经开庭审理並由“一审审委”讨论决定:南山村民小组、罗X君主张涉案鱼塭所有权和使用权的证据不足,且土地权属争议不属法院管辖范围,驳回案外人的诉讼请求,作出【裁判2】维持原审原判的判决 [(2017)粤1521民初1479号《民事判决书》]。案外人不服上诉。2019年3月16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3】,驳回案外人的上诉请求。确认“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维持一审判决[(2019)粤15民终32号《民事判决书》] 。案外人没有依法申请再审,而是直接由一审法院院长启动审监程序。
三、时任院长支持“第三人撤销之诉”。合同纠纷案演变成权属纠纷案。第4至8份裁判相继出台。
2019年6月20日,时任海丰县人民法院院长支持案外人主张涉案鱼塭所有权和使用权提起的“第三人撤销之诉”,以原审原判,即(2015)汕海法梅民初字第90号《民事判决书》确有错误为由,召开“一审审委”讨论作出【裁判4】,决定再审合同纠纷案[(2018)粤1521民监1号《民事裁定书》] 。同时海丰县人民法院再次书面通知被一审二审法院驳回“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案外人参加案件再审程序,案件的再审为案外人(走私团伙)达到强占公私财产目的,创造了有利条件。 2020年6月15日,经开庭审理並由“一审审委”讨论,作出【裁判5】,以原审原告黄某生诉讼主体不适格为辞,裁定撤销原审原判,驳回原审原告黄某生的起诉。认定案外人为鱼塭实际使用人;梅陇镇政府要收回鱼塭,可另行立案主张权利[(2019)粤1521民再1号《民事裁定书》]。黄某生及梅陇镇政府不服上诉。2020年9月11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6】,驳回黄某生、梅陇镇政府的上诉请求,确认一审民事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2020)粤15民终367号《民事裁定书》] 。
2022年10月27日,梅陇镇政府主张涉案鱼塭合同纠纷案经开庭审理,並由“一审审委”讨论作出【裁判7】,以权属争议案应先由行政主管机关处理,不属于法院民事诉讼受案范围为由驳回梅陇镇政府的起诉 [(2021)1521民初1734号《民事裁定书》]。梅陇镇政府不服上诉。2023年3月20日,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裁判8】,裁定一审裁定並无不妥,驳回梅陇镇政府上诉,维持一审裁定[(2023)粤15民终70号《民事裁定书》]。 合同纠纷案演变成土地权属争议案,案外人为涉案鱼塭实际使用人的目的告成。黄某生不服,于2023年6月上旬依法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现已立案审查[(2023)粤民申11693号 ]。
四、哪种裁决才是“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依据客观事实和法理:
(1)原审原判被撤销后,一审法院没有重新审理合同纠纷案。
(2)涉案鱼塭的位置在“东澳海边”,目前属于由梅陇镇政府管理的国有区域。黄某生是涉案鱼塭第一开垦人,依据契约精神,梅陇镇政府等同涉案鱼塭第一开垦人。
(3)主张集体土地权利的主要依据,一是土地改革时分给农民并颁发了土地所有证的土地,属于农民集体所有;二是实施《六十条》时确定为集体所有的土地,属农民集体所有。案外人既没有上述主张集体土地权属的二项依据,也不是涉案鱼塭第一开垦人。况且,自1989年9月10日黄某生开垦涉案鱼塭以来,案外人从未向行政机关提出涉案鱼塭的权属主张。直到2017年7月17日整整28年后,才拿着“民国十八年(1929年)具投补契”,主张“东澳海”的权利,进而主张涉案鱼塭权利。涉嫌虚假诉讼和寻衅滋事,无理取闹。
(4)合同纠纷案与权属争议案是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解决各有程序。土地权属争议应走完行政处理程序,对行政处理决定不服的行政诉讼,才属于法院受理范围。一审法院强行将权属争议取代合同纠纷案,混淆两个不同的民事法律关系,违反了审判程序。
因此,涉案鱼塭应当先归还梅陇镇政府的裁判,才体现“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审判原则。
否定合同纠纷案的原审原判,支持案外人“第三人撤销之诉”, 其目的是要让案外人变成涉案鱼塭实际使用人。为案外人非法强占涉案鱼塭冠上“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光环,涉嫌司法腐败。不排除与涉黑走私犯罪团伙有关联的可能性。
据汕尾市民网2023年6月19日《海丰县梅陇镇政府“不畏黑恶”,要撑住!》及今日头条(本文),披露:2022年7月,广东警方公布打掉盘踞在汕尾市海丰县的特大涉黑走私犯罪团伙。抓获该团伙犯罪嫌疑人127人,彭某权、彭某层、彭H平(230亩鱼塭承包人)团伙首要落网。涉案鱼塭是该涉黑走私犯罪团伙的据点。彭X平、罗X君夫妇,系已落网的彭某层的胞弟、弟媳,负责走私活动的接应、调度。继续非法占有涉案鱼塭,妄想“东山再起”。
自从2001年8月彭H平承包涉案鱼塭,到2022年7月彭某权、彭某层、彭H平等涉黑走私犯罪团伙被破获的这段时间内,该团伙之所以肆无忌惮,公然涉黑走私,离不开保护伞的庇护。
如:一审法院某在职法官,于2018年8月份两次到梅陇镇政府帮助梅陇镇南山罗村民小组(第三人撤销之诉原告)“取证”,并出具法院介绍信(文件号:N0.0006353、N0.0006355)以公济私,竟明目张胆胁迫梅陇镇三资平台负责人黎某隆,为案外人伪造涉案鱼塭的权属证据。又如:梅陇镇政府及海丰县人民法院,曾向海丰县扫黑办移交案外人伪造证据主张涉案鱼塭权属及相关涉黑线索,竟被扣压不办,石沉大海。再如:本文所指的一宗简单明确的合同纠纷案竟然演变为土地权属争议案,出现8份裁判2种裁决的奇闻怪事,不可能是孤立产生。希望引起社会关注,同时更希望上级有关部门,成立专案组给予严查,将保护伞及涉黑走私团伙绳之于法,给社会一个交代,还梅陇镇人民一个公道。
(转帖时删原文图片。补上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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