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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注意了!27名房东已被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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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2 11:14:2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各位房东及管理人

注意啦注意啦

在租赁房屋时

千万别“心存侥幸”

认为房子出租后

只管收钱就好了

请一定要对承租人的信息进行实名登记!


为推动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提效升温,加强住宿场所治安管理工作,7月份以来,汕尾城区公安深入开展涉娱乐场所及出租屋违法犯罪专项打击整治统一清查行动,大力整治社会治安突出问题,及时消除出租屋、公寓、酒店等住宿场所治安隐患,全力营造安定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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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份以来

1

清查公寓1033家、出租屋1427家

2

行政处罚酒店2家、公寓6家、出租房19家

案例01

7月21日,东涌派出所组织民警深入辖区开展流动人口登记、清查工作,发现出租屋房东庄某(女、55岁、汕尾市城区人)、黄某(男、51岁、汕尾市城区人)将位于东涌镇德美路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但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目前,庄某、黄某因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叁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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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2

7月22日,凤山派出所民警在开展清查整治工作中,发现城区和顺三区某旅店(旅店管理员:黄某,男,54岁,汕尾市城区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汕尾城区公安已依法对黄某作出罚款贰佰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03

7月23日,香洲派出所民警对辖区酒店、出租屋进行检查时,发现出租屋房东邵某(女、53岁、汕尾市陆丰人)将位于城区祯祥街的房屋出租给他人居住,未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目前,邵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罚款伍佰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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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04

7月24日,马宫派出所民警对辖区旅馆业开展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工作时,发现汕尾市城区保利金町湾某公寓(法定代表人:邹某,男,汕尾市城区人)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信息的违法行为。目前,汕尾城区公安已依法对邹某作出罚款伍佰元的行政处罚。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

房屋出租人将房屋出租给无身份证件的人居住的,或者不按规定登记承租人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房屋出租人明知承租人利用出租房屋进行犯罪活动,不向公安机关报告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来源:平安汕尾城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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