撞坏交通设施一走了之?汕尾交警提醒:这是肇事逃逸!
道路交通设施在规范通行秩序、提高通行效率、消除安全隐患、预防事故发生和降低事故损害等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也是广大交通参与者安全出行的重要保障。有时交通设施会因交通事故而被损坏,撞坏交通设施后驾驶人都会选择马上报警,并主动赔偿修复,可有些驾驶人抱着侥幸心理,以为撞了也白撞,可以神不知鬼不觉的溜掉,但你就低估了交警蜀黍的责任心和破案能力。近日汕尾交警市区大队就快速侦破了三起撞坏交通设施后逃逸的交通事故,驾驶人不但赔偿损失,也受到了法律法规的严厉处罚。
案例1
2023年5月27日19时10分,罗某(男,38岁 )驾驶粤N5***2号小型轿车,沿五马路行驶至汕尾市城区凤苑路盐町头小学门口路段时,车头碰撞到中央隔离护栏,造成车辆及护栏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罗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市区大队调查取证,成功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查获,驾驶人罗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罗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市区大队依法对罗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对损坏的道路交通设施进行修复。
案例2
2023年6月11日9时25分,陈某(男,58岁)驾驶粤NM***8号小型轿车,沿公园路行驶至汕尾市城区城南路与公园路前路段时,车头碰撞到中央隔离护栏,造成无人受伤,车辆及护栏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陈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市区大队调查取证,成功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查获,驾驶人陈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陈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市区大队依法对陈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对损坏的道路交通设施进行修复。
案例3
2023年6月28日2时25分,曾某(男,32岁)驾驶车牌为粤NW***0小型普通客车,从汕尾市城区澳门街沿通港路往通航路方向行驶,途经通港路某幼儿园门口路段时,因操作不当,车辆碰撞到道路中央隔离护栏后,护栏向左碰撞到路边停放的粤NK***6号小型轿车及正常行驶的粤N5***9号轻便二轮摩托车,造成护栏及上述车辆不同程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事故发生后,曾某驾车逃离现场。经市区大队调查取证,成功将肇事车辆及驾驶人查获,驾驶人曾某对肇事逃逸事实供认不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曾某负该起事故的全部责任,市区大队依法对曾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和行政拘留10日的处罚,同时对损坏的道路交通设施进行修复。
法律链接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92条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如肇事车辆投保了车辆保险,发生交通事故后,赔偿时保险公司有先予支付的义务。但如果肇事车辆逃逸,保险公司就不再承担保险责任,只在交强险的承保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不足部分只能由车主自行掏腰包。 3.根据《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驾驶人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构成轻微伤或者财产损失的记6分,造成轻伤以上或者死亡的记12分。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5.根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及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肇事后逃逸的,属法定的加重情节,因逃逸而致伤者因抢救不及时而死亡的可判7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伤者没有死亡,机动车驾驶人为了逃避法律追究,将撞伤者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伤者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严重残废的,则构成了故意杀人罪或故意伤害罪,按《刑法》规定,将会受到更加严厉的处罚。
撞坏交通设施怎么办? 1.驾车撞坏交通设施后,驾驶人一定要及时报警。 2.若主动报警,且交警确定驾驶员为责任人,则要求肇事者根据财产损失情况进行赔偿。若有第三方责任险,可报保险公司理赔。若选择逃逸的话,则按照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处理,保险公司也不会对任何损失进行赔偿。 3.立即报警也有利于尽快恢复交通设施正常运行,防止二次事故的发生。
发生事故后选择逃之夭夭 就可以当作无事发生了吗 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不要在法律边缘试探 不要存有侥幸心理 无论驾驶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 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都不能为了逃避责任而选择逃逸 驾驶人应在第一时间报警 主动配合和接受交警部门的调查 为了逃避责任,逃之夭夭 此番恶劣行径,交警蜀黍绝不容忍! 来源:汕尾交警市区大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