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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吴某、刘某、钟某被判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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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8-15 14:36: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时值首个全国生态日到来之际,为扎实推进绿美汕尾生态建设,助力汕尾在促进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上闯新路争前列,市中级法院选编2020年以来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环境资源典型案例,引导人民群众知法守法,自觉保护生态环境,共同维护汕尾的绿水青山。现发布一批典型案例。


01、卓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1997年4月,被告人卓某向同案人卓某甲(已判刑)承租陆丰市湖东镇某山地。2017年5月,被告人卓某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委托同案人卓某甲清理山地。卓某甲雇请挖掘机对该山地的林木进行采伐,并挖毁邻近村民所种植的林木。经鉴定,被滥伐面积为21839平方米(折32.75亩,其中非林地7.77亩),立木蓄积为51.3442立方米(其中非林地12.1367立方米),树龄18年、地类为乔木林,林种为水源涵养林。一审法院判决被告人卓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卓某不服提出上诉。


裁判结果: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上诉人卓某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非法采伐林木,数量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滥伐林木罪。上诉人卓某滥伐林木属数量较大,原审认定数量巨大错误,予以纠正。上诉人卓某具有自动投案情节,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遂判决维持原判的定罪部分,将上诉人卓某刑期改为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盗伐、滥伐林木刑事案件数量标准的意见》第二条规定:滥伐林木“数量较大”起点为二十立方米或者幼树一千株;“数量巨大”起点为一百立方米或者幼树五千株。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 森林是珍贵的自然资源,对保护生态环境有着重要的作用。人民法院将充分发挥司法审判职能作用,依法打击破坏生态环境资源犯罪,用实际行动为绿美汕尾生态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02、陈某洲、陈某塔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08年11月,被告人陈某洲、陈某塔与同案人陈某东、陈某锻(另案处理)合股承租陆丰市内湖镇某村委会果林地,种养种植桉树等林木。2020年4月,被告人陈某洲、陈某塔与同案人陈某东、陈某锻商议砍伐林木事宜后,以每吨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果林地上的林木卖给同案人陈某凯(另案处理)砍伐。随后,在未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采伐许可证的情况下,上述被告人雇请多名工人擅自对果林地上的林木实施砍伐。经鉴定,被采伐的树种均为桉树,树龄均为成熟林;被采伐林木的面积为55200平方米(82.8亩);被采伐桉树林木5713株、立木蓄积量396.9432立方米。


裁判结果:陆丰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洲、陈某塔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非法采伐林木,数量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应予惩处。二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又自愿认罪认罚,依法给予从轻处罚。二被告人能认罪悔罪,且经调查评估,二被告人均具备一定的社区矫正条件,宣告缓刑对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依法予以适用缓刑。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陈某洲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被告人陈某塔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宣判后,二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量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量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五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采伐林地上的林木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并按照采伐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伐;采伐自然保护区以外的竹林,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但应当符合林木采伐技术规程。农村居民采伐自留地和房前屋后个人所有的零星林木,不需要申请采伐许可证。我们砍伐树木要始终牢记“先申请,后砍伐”,不论是自己种植的,还是从他人处购买的树木,按森林法规定对于应当申请采伐许可证的,如果未经林业部门许可,任意砍伐林木达到一定数量的,都将以滥伐林木罪追究法律责任。


03、吴某、刘某、钟某滥伐林木案

基本案情:2022年6月至7月,被告人吴某、刘某、钟某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在海丰县海城镇一山上砍伐桉树并运输出售。其中,被告人吴某参与砍伐林木蓄积205.3立方米,被告人刘某、钟某参与滥伐林木蓄积89.9立方米。经踏查,该山被砍伐的林木优势树种为桉树等,森林类别为一般商品林,林地保护等级为IV级,采伐总活立木蓄积205.3立方米。另查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对涉案山上滥伐林木迹地进行补种复绿,被告人吴某预交了罚金人民币4000元。


裁判结果:海丰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刘某、钟某无视国家法律,违反森林法的规定,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林木采伐许可证,滥伐林木,其中被告人吴某滥伐林木蓄积量205.3立方米,数量巨大,被告人刘某、钟某滥伐林木蓄积量89.9立方米,数量较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滥伐林木罪。被告人刘某有犯罪前科,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钟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吴某、刘某、钟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鉴于案发后,被告人钟某对涉案山上滥伐林木迹地进行补种复绿,对其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并给予缓刑考验机会。遂依法判决,被告人吴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被告人刘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被告人钟某犯滥伐林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服判,判决已生效。


法官说法:人民法院开展刑事审判工作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罪责刑相当”原则,切实依法保护人权。该案在严厉打击滥伐林木犯罪的同时,将被告人“补种复绿”情况纳入悔罪表现,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鼓励被告人从生态环境破坏者到绿色生态保护践行者角色转变,既符合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又能实现“办理一个案件,恢复一片青山”的效果,兼具惩罚、教育、生态“一判三赢”功效。


来源:汕尾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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