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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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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4 15:15:0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送达《火灾事故认定书》的公告

汕尾市城区银湖湾东1门13号店面(汕尾市城区泓豪家用电器商行)“7.26”火灾当事人:

  2023年7月26日20时14分许,汕尾市城区银湖湾东1门13号店面(汕尾市城区泓豪家用电器商行)发生火灾,我大队依法于2023年8月25日作出《火灾事故认定书》(汕城消火认字〔2023〕第0005号)。因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向全部当事人送达上述认定书,根据《火灾事故调查规定》(公安部第121号令)第三十二条之规定,现采取公告方式送达上述认定书。公告期为二十日,自公告发布之日起期满即视为送达全部当事人。

  特此公告

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3日  

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

      火灾事故基本情况:2023年7月26日20时52分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指挥中心接到报警称:位于汕尾市城区凤山街道银湖湾13号店面线路冒烟。城区消防救援大队立即出动灭火力量到场处置,21时00分,大队灭火力量到达现场,21时09分现场火势被扑灭。火灾烧毁烧损部分家具、家电及房屋装饰等物品,过火面积约1.5平方米,火灾未造成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4441.4元。

      经调查,对起火原因认定如下:起火时间为2023年7月26日20时13分许,起火部位位于:汕尾市城区银湖湾东1门13号店面内(汕尾市城区泓豪家用电器商行),起火点为该店面(汕尾市城区泓豪家用电器商行)西墙内侧以东0.4米、北墙内侧以南2.4米处,起火原因可排除雷击、电气故障、飞火、外来火源引起火灾,不排除遗留烟头引燃周围的可燃物蔓延成灾。

      以上事实有现场勘验笔录1份、火灾痕迹物品提取清单1份、现场平面图2份,技术鉴定报告1份、火灾实验报告1份、讯问笔录3份、现场照片13张等证据证实。
当事人对本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本认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汕尾市消防救援支队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复核以一次为限。
         
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 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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