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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警惕!这11人因这事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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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13 09:57: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警惕!这11人因出租、出借、买卖“两卡”被警方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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夏季治安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陆丰公安始终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综合采取打击、整治、惩戒等多种措施,在全市范围内掀起了严厉打击治理开办贩卖银行卡、手机卡违法犯罪活动的强大攻势,持续推进“断卡”行动走深走实,成效明显。近阶段,共抓获涉及“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11名,阻断电信网络诈骗案件源头,守护好人民群众的“钱袋子”,有力维护辖区社会治安稳定。


8月28至30日,清平、桥冲、博美派出所根据市公安局反诈中心下发的核查线索,经大量侦查工作,相继在辖区内分别劝投、抓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邵某、陈某、孙某等3人。


经查明,违法行为人邵某非法出借其本人名下银行卡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罪嫌疑人陈某因提供其本人名下手机卡为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孙某非法出售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犯罪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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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2日,北堤派出所根据工作线索在辖区内抓获非法出借其本人名下手机卡给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违法行为人钟某,后经深挖扩线,于同日抓获收取他人银行卡为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犯罪嫌疑人洪某。目前,违法行为人钟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行政拘留并处罚金一万元;犯罪嫌疑人洪某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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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1日至9月7日期间,市公安局刑侦大队二中队和大安、河西、南堤、内湖派出所在工作中根据线索陆续抓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网上在逃人员6名,目前均已移交各立案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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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民携手,共筑反诈长城!

全城无诈,共享幸福生活!


陆丰公安依托夏夜治安巡查宣防行动

有计划性、针对性开展

防范电信网络诈骗宣传活动

不断组织民警辅警

深入辖区社区、市场

沿街商铺、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

为群众讲解当前

常见的电信网络诈骗手段特点、形式和危害

提醒群众一定要保持清醒头脑

不贪图小利,不轻信他人

增强辖区群众识诈防诈能力

进一步筑牢防范电信网络诈骗“防火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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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两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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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是指手机卡、银行卡,其中,手机卡包括日常使用的移动、电信、联通、广电四大运营商的电话卡,虚拟运营商的电话卡,同时还包括物联网卡;银行卡包括个人银行卡、对公账户及结算卡、非银行支付机构账户,即我们平时使用率很高的微信、支付宝等第三方支付平台。


“两卡”犯罪包含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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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卡”犯罪是指:非法出租、出售、买卖“两卡”的违法犯罪活动。“两卡”犯罪涉及的罪名包括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妨害信用卡管理罪,窃取、收买、非法提供信用卡信息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等。


“两卡”犯罪

会受到哪些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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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业务限制:银行和支付机构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只能保留一张电话卡,且5年内不得办理手机卡入网业务。


02

信用惩戒:相关单位和个人的信息将被纳入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并向社会公布,影响个人征信。


03

加大审核:对于惩戒期满申请开户的相关单位和个人,银行和支付机构还会加大审核力度。


04

涉嫌犯罪:涉嫌违法犯罪的,还会被追究法律责任。


如何防范“两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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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保护个人信息,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身份证、手机、银行卡、网银U盾等;


02

不出租、出借、出售电话卡、金融账户,包括银行卡、微信、支付宝账户及支付二维码等;


03

不登录或点击来历不明的网址、短信及邮件,不轻易添加陌生人为好友;


04

通过正规渠道办理银行账户业务,在ATM机等自助设备操作时,注意安全防范;


05

从正规渠道下载安装网上银行、手机银行安全控件和客户端软件,关闭计算机系统远程登录功能;


06

如发现有买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行为,及时拨打110向公安机关举报。



《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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