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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关于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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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2 14:49:4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关于督促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

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通告


为加强燃气领域消防安全管理,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有效防范化解重大消防安全风险,根据消防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的相关规定,现将汕尾市城区内使用燃气(包括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等)的餐饮场所(含“九小场所”中餐饮场所)应当开展消防安全自查的内容及要求通告如下:


一查

地下或半地下空间严禁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使用燃气场所必须通风良好,严禁封闭。


二查

存放气瓶总重量超过100kg,应当设置符合防火防爆要求的专用气瓶间;用气瓶和备用气瓶应当分开放置或者用防火墙隔开。


三查

燃具连接软管长度不得超过2米且不应有接头,严禁穿越墙体、门窗、顶棚和地面。


四查

使用燃气的场所应当规范安装、使用可燃气体探测器及燃气紧急切断阀。


五查

烹饪操作间的排油烟罩和烹饪部位应当按消防技术规范标准要求安装使用自动灭火装置并保持完好有效。


六查

餐饮场所应当按照规范标准配置灭火器、应急照明、疏散指示标志等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七查

除设置在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人数不超过50人的单层建筑或多层建筑的首层的场所可设置1个安全出口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个安全出口;除设置在层数不超过3层、每层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平方米且第二、三层人数之和不超过50人的多层建筑的场所可设1部疏散楼梯外,其他场所必须设置不少于2部疏散楼梯。


八查

营业期间严禁封堵、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严禁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广告牌等障碍物。


九查

营业期间严禁开展电焊、气焊、切割作业;非营业期间需要动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事先办理审批手续,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


十查

餐饮场所应当定期进行燃气安全检查,并制定有针对性的应急预案或应急处置方案,保证从业和施救人员掌握相关应急内容。


使用燃气的餐饮场所(含“九小场所”中餐饮场所)应当认真落实消防安全主体责任,在2023年10月01日前对照本《通告》开展自查自改。消防救援机构将对场所开展消防安全自查情况进行监督抽查,对未开展自查并落实上述火灾防范措施可能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以及存在的消防违法行为的,消防救援机构将依法严肃查处。


汕尾市城区消防救援大队

2023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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