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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唐某、彭某等10人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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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3-9-28 11:50:2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夏季行动·反诈进行时
重拳打击涉“两卡”违法犯罪

根据夏季治安打击整治行动工作部署,为持续保持对电信网络诈骗严打高压态势,进一步挤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活动空间和滋生环境,切实维护社会治安稳定和人民群众合法权益,陆丰公安持续对非法开办、贩卖电话卡、银行卡等违法犯罪线索深挖彻查,频频发起凌厉攻势,近期对涉嫌“两卡”违法犯罪嫌疑人进行收网,共抓获嫌疑人10人,其中抓获网上逃犯4人,取得阶段性成效,有效构筑了防范治理电信网络诈骗犯罪的坚固屏障。

9月9日至22日,刑侦大队联合潭西、城东派出所相继在辖区内抓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的唐某、彭某等6人。

经审讯,犯罪嫌疑人唐某、庄某因提供其本人名下手机卡为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违法犯罪活动,涉嫌诈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犯罪嫌疑人彭某、肖某、温某、陈某非法出售其本人名下银行卡帮助电信网络诈骗分子取现,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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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至14日,刑侦大队联合城北、瀛东、南堤、陂洋派出所根据掌握的工作线索陆续抓获涉嫌电信网络诈骗案件网上在逃人员4名,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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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公安提醒大家一定要拒绝不法人员的利益诱惑,妥善保管好手机号码、银行账号、支付账号等与个人身份信息密切相关的账户信息,远离电信网络违法犯罪。无论出售银行卡、手机卡还是收购银行卡、手机卡都属于违法行为,甚至涉嫌犯罪。还将会受到金融惩戒措施如银行卡方面:对公安机关认定的出租、出借、出售、购买银行账户的单位和个人及相关组织者,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的单位和个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支付账户所有业务,并不得为其新开立账户。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相关条款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对经设区的市级以上公安机关认定的实施前款行为的单位、个人和相关组织者,以及因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或者关联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员,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记入信用记录,采取限制其有关卡、账户、账号等功能和停止非柜面业务、暂停新业务、限制入网等措施。对上述认定和措施有异议的,可以提出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健全申诉渠道、信用修复和救济制度。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规定。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款

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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