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陆丰公安交警大队组织对历年来涉酒类交通违法案件进行清理(含饮酒后驾驶机动车及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等二类交通违法),经核查,目前仍有114名违法行为人未到陆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相关人员名单附后)。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条第二款规定“道路交通违法行为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理。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接受处理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现再次通知相关交通违法行为人于2023年10月20日前到对应违法行为查处单位接受处理,逾期不处理的,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附陆丰交警大队查处相关人员名单
来源:陆丰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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