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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黄某华、黄某某、潘某某、陈某某被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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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3 15:37:0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在“保平安 迎新年”打击整治专项行动中

陆丰市公安局

始终保持对违法犯罪活动的高压严打态势

积极发挥职能作用

加强巡逻防控

提高见警率、管事率

最大限度挤压盗窃违法犯罪空间

全力守护人民群众财产安全

确保岁末年初社会安全稳定

近日

连破2起盗窃案件

抓获违法人员4名


01、1月20日13时许,陂洋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陂洋镇陂沟村一寺庙内功德箱的“香油钱”被盗。


微信图片_20240123153139.png



获悉后,陂洋派出所根据对案发现场及周边开展现场调查走访、通过分析研判,锁定嫌疑人身份信息及落脚点。并于同日18时许将盗窃嫌疑人黄某华(男,36岁,普宁市)抓获归案。


微信图片_20240123153142.jpg



经询问,黄某华对其盗窃寺庙内“香油钱”的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目前已被公安机关依法处以行政拘留。


02、近日,北堤派出所接到群众彭先生报警称:其停放在东海街道某厂门口的白色摩托车被盗。获悉后,刑侦大队四中队迅速展开调查工作。经缜密摸排、分析研判,办案民警迅速锁定作案嫌疑人身份信息及行动轨迹,并于1月18日联合北堤派出所、刑侦大队九中队在碣石镇抓获盗窃嫌疑人黄某某、潘某某、陈某某等3人,追回被盗摩托车一辆,缴获作案工具摩托车一辆 。


微信图片_20240123153147.jpg


微信图片_20240123153152.jpg



经询问,黄某某、潘某某、陈某某对其违法行为供认不讳,现已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处罚。


警方提醒

多一份防范 就少一份侵害

希望大家提高防范意识

增强自身防范能力

妥善保管好自身财物

切勿疏忽大意给不法分子可乘之机


法律规定

《治安管理处罚法》

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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