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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海丰县附城镇关于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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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1-26 18:13:23 手机用户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无脚蛇 于 2024-1-26 19:05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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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加强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的管理,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广东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和《汕尾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镇政府决定即日起开展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占道经营。严禁在主干道路和道路两侧违规搭建、摆摊设档和进行食品加工;临街商户未经审批,严禁占道经营、擅自设立拱门、私自设棚;严禁占用人行道、公共停车位占道经营等行为。
二、规范车辆停放。严禁机动车占用消防通道、公共停车位等乱停乱放行为,要按照划定的停车线有序停放,全面加强交通秩序管理。
三、整治乱搭乱建。对城市规划区内未经审批抢修抢建房屋及私搭乱建临时建筑和构筑物的,由责任人自行拆除清理,对未按照要求及时拆除清理的,依法由相关部门予以强制拆除清理。
四、维护市容环境。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乱拉横标、乱贴标语、乱设广告和蓬遮,不得随意砍伐、修剪、乱涂画绿化树木。严禁乱倒垃圾,乱排污水、废气及制造噪音等行为。
五、清理“牛皮癣”。对道路两侧建筑物墙壁、广告牌、电杆及其他公共设施上乱贴、乱画、乱涂、乱写的小广告等“牛皮癣”由相关责任人负责清理清除。
六、落实“门前三包”。沿街及其他公共场所周围单位、商户及居民住户应严格落实“门前三包”责任制度,不得乱倒建筑垃圾,建筑垃圾应集中到指定的建筑垃圾收纳场统一处置。

广大市民要自觉遵守城镇市容市貌和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违者,依照相关规定从严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城镇人民政府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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