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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尾] 最新最全通告!汕尾市各地春节元宵期间燃放烟花爆竹规定通告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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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2-7 12:40: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为加强春节和元宵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我市各地陆续发布春节元宵期间烟花爆竹燃放规定通告。


市城区通告:划定时间和区域限放烟花爆竹

燃放区域:市区霞洋白沙滩、马宫街道保利金町湾海滩。
燃放时间:2024年2月9日(除夕)-2月11日(年初二)期间的12时-24时,2024年2月12日(年初三)-2月24日(正月十五)期间的12时-23时。
除划定为可以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外,全区其余区域均为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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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县通告:在县城、梅陇镇和公平镇中心区域禁燃烟花爆竹

禁燃时间: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

禁燃区域: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县城中心区及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内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县城中心区禁燃区域是指:海城、附城、城东三镇所辖区域内,即东至经济开发区、西至科技工业园、北至三环路(含碧桂园小区)、南至三环路(含永安达、第一城、正升华府小区等)。梅陇、公平镇禁燃区域是指:镇中心区。

海丰县人民政府关于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严禁在县城中心区和梅陇、公平镇所在地禁燃区域内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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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河县通告:全县各镇中心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除南万镇外)

(一)河田镇   

禁燃区域范围:县城建成区东至高回路—城东六路,西至螺河东路,南至高砂河—陆河大道南—河中路,北至北环路—富前路,含五个社区和宝山村、河东村、高砂村、河北村等9个村(社区)。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1日至2月29日(腊月二十二至正月二十)

禁炮区外区域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陆河县河田镇人民政府  关于在县城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  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二)河口镇   

禁止燃放区域:(一)范围1:东至高树村鲍屋祠岗,西至昂塘新桥,南至河口老桥,北至上坝桥红绿灯路口。(二)范围2:南至G235国道(工业大道),北至坪山大道北段尾,东至同心路,西至装饰大道。

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3日至2月29日(腊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


陆河县河口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三)新田镇   

禁止燃放区域范围:1、新田镇人民路辐射范围,东至人民路与环城路交接处,西至麻地桥头(含丰山村、汤仔寨村、坑角村);2、老医院路口文新路至屯寨桥头(含新丰村、大埔村、干布洋、下油车村);3、镇府市政路、花园路至参城桥头(含老圩、市政开发区、福塘新村、新景花园、文参路);4、新田商业大街及综合农贸市场周边。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3日至2月29日(腊月二十四至正月二十)。

禁炮区外区域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陆河县新田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的通告

(四)螺溪镇   

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围内,东至螺河边沿路至新溪桥头西边,西至主干道沿路(含开发区道路两边),南至太平围村口,北至新农村示范片牌坊(螺溪中学后面)。

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2日至2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陆河县螺溪镇人民政府关于春节期间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五)上护镇   

禁止燃放区域:上护镇圩范围(东至上护桥头,西至敬老院,南至上护中学,北至红年门)。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4日至2月24日(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五)。

禁止燃放区域外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陆河县上护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圩范围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六)水唇镇   

禁止燃放区域:水唇镇区范围内(东至水东桥,西至下社路口,北至田心桥,南至水唇镇府)。

禁止燃放时间:公历2024年2月4日0时至2月25日24时(农历腊月二十五至正月十六)。

陆河县水唇镇人民政府关于在镇区范围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七)东坑镇   

禁止燃放区域:镇区范图内,东至付足坑路口,南至下四街,西至开发区加油站,北至开发区后山。
禁止燃放时间:2月2日至2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三至正月十六)。

禁炮区外区域实行限时燃放:每日凌晨1时至7时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正月初一延迟为凌晨2时至6时)。


陆丰市通告:全市限时段合理区域限放烟花爆竹

限放时间:全年

限放规定:市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0时至8时燃放烟花爆竹。

陆丰市人民政府关于限制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及禁止生产、经营、运输、储存和燃放孔明灯(许愿灯) 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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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管理区通告:全区限时段合理区域限放烟花爆竹

限放时间:2024年春节元宵期间。限放规定:居民个人为增加节日气氛燃放烟花爆竹的,在依法取得相关单位许可后,在合理时间内(上午8时至夜晚24时前),合理区域、空旷场地进行燃放。禁止在深夜、凌晨燃放烟花爆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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红海湾开发区通告: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区域:全区行政区域。

禁止燃放时间:2024年2月5日至2月25日(农历腊月二十六至正月十六)。红海湾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 2024年春节至元宵节期间禁止生产、销售、储存和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许愿灯)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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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级个人燃放类烟花爆竹(产品外包装注明“个人燃放”“C(D)”字样),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禁止事项和处罚措施  

1.应在合法烟花爆竹销售点购买烟花爆竹产品,销售点应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不得从无证摊点和沿街兜售的不法商贩处购买来路不明的烟花爆竹。

2.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30米内燃放地面类烟花爆竹,不得在烟花爆竹零售点80米内燃放升空类烟花爆竹。

3.不得向人群、车辆、建筑物、在建工地、树木、公共绿地、高压线、窨井等容易引起火灾的场所抛掷点燃的烟花爆竹。

4.燃放烟花爆竹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5.不得采用其他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6.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7.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单位;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山林、草原等重点防火区。

8.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9.遵守属地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10.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来源:汕尾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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