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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生] 下班还要24小时在线?政协委员发声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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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5 15:0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继去年呼吁打破“35岁职场门槛”后,今年,全国政协委员、全国总工会办公厅主任吕国泉又提交了一份引发众多打工人共鸣的提案——《关于保障劳动者离线休息权的提案》。

吕国泉解释道,离线休息权指劳动者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之外,拒绝通过数字工具进行工作联络或处理工作事宜的权利。他呼吁,国家层面应确立保护离线休息权的法律规定,为劳动者维权提供法律支撑。

据悉,这是关于“离线休息权”的讨论首次进入全国两会范围。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今年1月,一起利用微信等社交软件工作牵出的“隐形加班”案件首次写进北京高院工作报告,该案也是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在多位劳动法专家看来,“离线休息权”入法的提议,体现了劳动者权益保护的趋势和群众的呼声。目前,制度设计和立法时机尚存争议。

“离线休息”有呼声
2022年,有调查报告显示,84.7%受访职场人在下班后仍会关注工作相关信息,40.5%受访职场人加班得不到任何形式的补偿。“隐形加班”实际成了“隐形侵权”。

在吕国泉看来,网络时代数字信息技术使劳动突破了时空界限,提供了灵活的工作方式,但也模糊了工作与生活的“边界”。一些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进工作群,下班时间依然可以通过微信等方式安排工作,劳动者“休而不息”“人在曹营心在汉”,休息权、隐私权得不到保障。

中央财经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央财经大学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研究中心主任沈建峰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提议“离线休息权”入法,一方面说明数字时代,生活时间和工作时间混合,劳动者权益受损的情况在加剧,另一方面也说明保护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益的角度越来越被关注。以法治手段解决数字时代劳动者之困被提上日程。

华东政法大学副教授、社会法研究所所长李凌云认为,和“996”一样,隐形加班同样是对劳动者休息时间的占用。但隐形加班更为隐蔽,劳动者难以自证,处于维权困境。这很可能导致,劳动者既没有享受到休息权,也没有拿到加班费。代表委员呼吁将其纳入立法,也反映了劳动者的呼声。

吕国泉介绍,2016年法国在劳动法典中提出了离线权,即“断开工作网络连接从而不接受雇主指示和提供工作的权利”。他建议,在劳动法立法层面引入离线休息权,提高企业隐形加班违法成本。

中国新闻周刊注意到,今年1月,“隐形加班”首次写进北京高院年度工作报告。一名长期下班后微信回复工作的运营部门负责人,被认定存在加班事实。该案系全国首例在裁判文书中明确“隐形加班”问题的案件。

沈建峰向中国新闻周刊表示,对加班认定的观念革新已在悄然发生,但唯有如此尚不足以应对数字时代的变化。

“在当前实践中,拒绝加班已是难上加难,对自己职业发展和与领导的关系影响,对职业的责任感以及加班费的诱惑等都会成为劳动者无法拒绝加班的原因。”沈建峰说,更何况在线发来工作任务即使拒绝承担,其本身已经构成对劳动者休息和生活的干扰了。为此,有必要引入离线权,赋予用人单位特定时间段不可以联系劳动者的义务。

据他介绍,离线权是针对数字时代劳动者随时可及带来的问题,提出的不被联系和打扰的权利。它是一种数字时代休息领域升级版的保护措施。按照离线权的逻辑,离线不只是拒绝加班,而是不被打扰;不是劳动者可以拒绝下班后在线安排的工作,而是用人单位的联系行为本身就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如何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沈建峰介绍,离线权入法的主要障碍,当前一方面在于观念,目前社会对该权利并无共识。另一方面,在制度设计上,离线权不是抽象的权利,而是一套系统的制度设计,包括离线时间长度,违反的法律责任、执法机制、例外规则等等,目前这方面的规则和理论体系并未形成。再就是立法时机问题,经济处于恢复期,劳动立法容易引发社会争论,立法机关往往比较谨慎。

“我们应该看到,世界各国的劳动立法中,直接规定离线权的较少”,李凌云说,公众希望把工作与生活、劳动与休息的界限明确地划分,但实际上这个界限不一定那么清楚,“离线休息权写入法律,不仅仅是一个权利的宣誓,更需要从立法技术上,去明晰权利的界限和对应的报酬。”

李凌云举例称,离线休息权不能绝对化,实践中也不是所有类型的劳动者都享有这一权利。比如,工余时间随时待命和值班,但并未提供实质性的工作,不一定能统一地认定为隐形加班。

她进一步提到,在上述首例明确的“隐形加班”案例中,法院根据劳动者提供的证据,归纳出了三个认定隐形加班的标准:一是劳动者提供了实质性的工作;二是占用了劳动者的业余时间;三是提供的劳动是具有稳定性和周期性的。这些标准具有较强的可行性和参考意义。

沈建峰指出,实践中,下班后偶然的、应对紧急工作需要的联系并不应当被全然禁止。另一方面,离线权设置的绝对不被打扰的时间,不应是下班后的全部16小时,而可能是连续的11小时或者9小时。这两方面的调试是适用数字时代生活方式的需要,也是离线权制度设计的难点所在。

一种颇为尴尬的情形是,对于“隐形加班”事实的主张,与维持稳定的劳动关系往往难两全。如何降低劳动者的维权成本?

吕国泉提出了多项具体的建议,包括修订标准工时,对线上加班和工时补偿作出明确界定。加大数字经济背景下工资、工时、休息、休假等方面劳动基准制度研究规范,将工时基准保障纳入劳动保障机制。厘定线上线下工作时间边界,针对依托网络工作时间不固定、工作强度大的岗位作出工作时限的制度性安排。

同时,将当前以工资为重点的集体协商拓展为包括工时等劳动基准在内的综合性集体协商机制,综合考虑线上加班频率、时长、工资标准、工作内容等因素酌情认定加班费。指导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列入界定、补偿离线休息权的条款,约定线上加班补偿标准。

吕国泉还认为,应加大监管力度,对用人单位隐形加班行为,执法部门要加大监管和惩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健全维权机制,让劳动者在面对不合理无偿加班时有维权渠道。

沈建峰则表示,如果离线权是一种劳动基准性权利,则完全可以设置公权力保障其落地,而不是通过劳动者主张来实现。

“我国当前的问题是,工时法作为劳动基准法的一面经常被忽视,工时标准多被理解为计算加班费的尺度,而不是不可逾越的底线,再加上劳动保障监察执法的力量不足,各项基准权利经常主要靠劳动者自己主张来实现。”他认为,面向未来,应强化离线权作为公法性保障的权利的一面,通过行政执法保障其落地,也避免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
来源:中国新闻周刊
作者:陈威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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