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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丰] 一群众上山扫墓引发山火被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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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3-27 11:41: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24年3月24日中午,陆河县新田镇横陇村委口笏村鸡笼山发生一起山火警情。接报后,新田派出所立即组织警力赶赴现场参与扑救并对起火原因进行调查。经工作,违法嫌疑人黄某达(男,66岁,陆丰市人)慑于法律威严于3月25日上午在家人的陪同下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经查,违法行为人黄某达对其违反《陆河县人民政府森林防火禁火令》私自携带香烛上山扫墓期间引发山火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微信图片_20240327113907.jpg


目前,违法行为人黄某达已被我局依法行政拘留。


警方提醒

清明将至,扫墓祭祖活动多,呼吁广大群众摈弃陋习,移风易俗,文明祭扫,切莫携带火源上山,引发森林火灾,公安机关必将依法严肃追究。


微信截图_20240327113951.png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况下依法发布的决定、命令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一】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二】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来源:平安陆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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