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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梁某填(男,28岁)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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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5-16 10:39:5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小案不小看

件件系民心

陆丰公安聚焦

关乎群众切身利益的

侵财违法犯罪

对侵害群众利益的盗窃类案件坚持

露头就打、伸手就抓

快侦、快破、快挽损


近日

陆丰公安成功破获一起摩托车盗窃案

抓获两名违法犯罪嫌疑人

坚决维护辖区一方安宁和群众财产安全


案情回顾

5月13日,甲东派出所接群众李先生报警称:其本人一辆摩托车停放在店门口(钥匙未拔)被人盗走。


接警后,甲东派出所立即展开调查,并启动破小案机制。经调取监控,办案民警发现嫌疑人戴着口罩作案,辨认难度较大,为及时侦破案件,甲东派出所联合刑警十中队持续走访及调取大量监控,办案民警通过数据研判分析,掌握了嫌疑人作案过程,于5月13日18时许锁定嫌疑人梁某填(男,28岁,甲东人)并获知其在汕头市潮南区一带活动,甲东派出所会同刑警十中队立即赶赴潮南区开展抓捕工作,于5月14日抓获盗窃摩托车嫌疑人梁某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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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审讯,梁某填对5月13日晚盗窃摩托车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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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犯罪嫌疑人梁某填已被陆丰市公安局依法刑事拘留,案件在进一步侦办中。


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罪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警方提示

请广大市民注意提高安全防范意识,在使用电动自行车、摩托车后,切记将手机、钱包等财物随身带走,切勿大意将财物遗忘在车兜、尾箱或内置储物箱内。


同时,停车时要尽量选择正规的停车场或有视频监控覆盖的停车点,并记得给车上锁,避免给违法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以免造成财产损失。一旦发现个人财物被盗,应第一时间拨打110或到就近的派出所、警务室报警。

来源:平安陆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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