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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区] 悬赏公告!涉2男1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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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7-9 09:55:10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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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案号:(2021)粤1502执1420号

申请执行标的额:本金人民币500万元及利息

悬赏比例:执行到位金额的10%

​

被执行人1:石水赠,男,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11964********。

被执行人2:石冬雅,女,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15021988********。

被执行人3:姚远平,男,汉族,住汕尾市城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25311964********。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本院执行的(2021)粤1502执1420号案件被执行人石水赠、石冬雅、姚远平予以悬赏执行。面向全社会查找被执行人的下落,特发布此悬赏公告。


凡提供本院尚未掌控且真实有效的财产线索,促使本案债权全部或部分实现,本院将依据申请执行人的承诺,按实际执行到位款项的10%支付赏金。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

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

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

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

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 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

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

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

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

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提供线索的人员身份及提供线索的有关情况予以保密。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凡能有提供上述线索者,请及时与本院联系,本院将由专人对线索进行核实。


特此公告。

悬赏举报电话:0660-3399683

联系人:陈助理

来源:汕尾市城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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