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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陆丰帅哥黄某聪 在惠州大亚湾遭遇赵某民的草菅人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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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4-8-10 20:23: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关于黄锡聪在惠州市大亚湾赵为民外科诊所非正常死亡的情况说明

尊敬的领导:


我们是死者黄锡聪(1995年11月18日出生,男,汕尾市陆丰市南塘镇厦寨村人)的家属。黄锡聪于2024年6月22日下午2时30分,因肚子腹痛、呕吐、发热高烧(最高达39.8度)身体不适症状到惠州市大亚湾区赵为民外科诊所进行就诊,经赵为民医生检查诊断为痛风,进行了误诊的静脉滴注,导致黄锡聪症状逐渐加重,后昏迷被送惠亚医院,于6月23日14时42分死亡。

民法典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造成人身损害,而人身损害是医务人员过错造成的,就可以认定为医疗事故。在此,我们要说明的是,大亚湾区赵为民外科诊所,在第一时间根本就没有医疗能力接诊患者黄锡聪,导致对黄锡聪进行了误诊,进行了备案之外的诊疗项目,耽误了黄金的救治时间。此外,该诊所涉嫌没有相应的救治设备、医疗条件和诊疗能力,是导致黄锡聪死亡的原因。大亚湾区赵为民外科诊所违规甚至是违法行为如下,涉嫌构成医疗事故罪、非法行医罪等:

1,赵为民外科诊所,没有治疗内科病的资质和能力,黄锡聪来到诊所的时候已经出现腹痛、呕吐达16个小时,发热发烧最高达39.8度。按照正常的流程,赵为民外科诊所不应该接诊黄锡聪,应该马上告知黄锡聪去相应有能力的医院进行治疗。但是,赵为民外科诊所涉嫌贪心黄锡聪的医药费,接诊和误诊了黄锡聪。

2,赵为民外科诊所涉嫌没有经过主管部门批准的静脉输液备案,涉嫌构成非法行医罪。

静脉输液技术是医疗领域中非常常见的治疗手段,它可以帮助患者更快地吸收药物,高治疗效果。而想要开展静脉输液治疗工作,就必须拥有相关的资质。国家规定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至少有一名执业医师(临床或中医类别)参加抗菌药物合理应用和急诊急救知识培训考核合格,主执业机构必须为本医疗机构;至少具有一名执业护士。

非法行医是指违反《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医疗卫生法律法规,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机构和不具备行医资格的人员违法进行医疗活动的行为,以及虽具有行医资格但超出登记的诊疗科目擅自开展医疗活动的行为。
《刑法(2020修正)》第三百三十六条规定,非法行医罪,是指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擅自从事医疗活动,情节严重的行为。非法行医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就诊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行医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认定为“未取得医生执业资格的人非法行医”:(一)未取得或者以非法手段取得医师资格从事医疗活动的;(二)被依法吊销医师执业证书期间从事医疗活动的。   另外,《医疗机构管理办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医疗机构不得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第四十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行使下列监督管理职权:(一)负责医疗机构的设置审批、执业登记和校验;(二)对医疗机构的执业活动进行检查指导;(三)负责组织对医疗机构的评审;(四)对违反本条例的行为给予处罚。第四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医疗卫生技术工作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以5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3,医务人员在执业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和技术操作标准,卫生主管部门也应加强监督与管理,规范服务行为,切实保障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生赵为民本人接诊了黄锡聪,误诊为痛风,使用了治疗痛风的药物进行输液(NS 150ml、西米替丁0.6g、vc 2.0g、vb6 0.2g 静脉滴注;NS100ml、克林霉素1.2g 静脉滴注,NS 150ml +NaHCO2 50ml 静脉滴注)。

打点滴过程中,医生赵为民擅离职守,黄锡聪打点滴打到吐血之后,发现情况不秒,但是找不到医生赵为民,随后情况越来越严重,黄锡聪于是打电话通知家人,一直到19点11分才被送往惠亚医院。也就是说,从黄锡聪14点20分抵达赵为民诊所,中间的近5个小时,黄锡聪遭遇了误诊,延误救治。当时的人证为:同事陈林坚。被送往惠亚医院时,黄锡聪实际已经错过了黄金救治时间,一条鲜活的生命因为赵为民的过错而离开人世。
赵为民涉嫌触犯医疗事故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医疗事故罪】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医疗损害责任归责原则和责任承担主体】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的情形】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到目前为止,根据暨南大学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司法监督意见书(穗司鉴244401000123900116),黄锡聪家属认为他疑似食物中毒,但是被没有治疗内科疾病资质的赵为民接诊、误诊、耽误治疗时间,直接导致了黄锡聪的死亡。赵为民外科诊所在黄锡聪死亡之后,没有做出任何整改,还在继续营业,对当地人民群众存在巨大的医疗安全隐患。

家属诉求如下:
1,追究赵为民外科诊所涉嫌医疗事故罪,甚至是非法行医罪的法律责任,必须马上关停赵为民外科诊所。
2,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必须要求赵为民外科诊所出具相应的医疗资质证明、如实汇报黄锡聪从就诊到濒临死亡的过程,提供给死者黄锡聪家属,家属有知情同意权,将通过各种合法措施维护正当的权益。
3,对黄锡聪的死亡,赵为民必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和赔偿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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