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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 执行悬赏公告!刘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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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5-5-26 15:42: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民网-客服 于 2025-5-26 15:45 编辑

广东省陆丰市人民法院
执行悬赏公告
执行案号:(2023)粤1581执732号


.................................................................................悬赏执行金额:30000元
悬赏比例:实际执行到位金额的8%
被执行人:刘木照,男,1992年01月0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522**********31,汉族,住陆丰市甲子镇东北城脚******。

接受财产举报并进行悬赏奖励的有效期限自公告发布之日起至债权全部实现之日止。
举报电话:施法官0660-8997098;何助理19806608516

为充分利用社会力量查找被执行人财产,切实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信用机制的建立,现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第五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实行悬赏执行的意见(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发布悬赏公告如下:

本院受理社会公众对上述被执行人的财产举报,对提供明确财产线索并实际执行到位的,按用于清偿悬赏执行案件的债务及诉讼费用的金额乘以悬赏比例给予悬赏奖励,但不得超过最高悬赏金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能获得悬赏奖励:1.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或者财产线索属于人民法院已经掌握的;2.举报的财产属于申请执行人已提供的,被执行人已申报的,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正在查封扣押的财产范围的;3.举报人使用非法或不正当手段获取财产线索的;4.举报人为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包括正式干警以及其他非正式编制工作人员及其近亲属;5.举报人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职务便利获得财产信息举报的;6.法院工作人员或有举证责任的人员与他人串通,以举报手段骗取悬赏奖励的;7.举报人为申请执行人的代理人或申请执行人的员工的;8.举报人举报的财产无法变现的;9.对同一财产在后举报的,举报的时间以人民法院接到举报的登记为准;10.依诚实信用公序良俗原则,其他不应支付悬赏奖励的情形。

本院郑重承诺:对举报人的身份及相应信息予以严格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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陆丰市人民法院二零二五年五月二十一日
来源:陆丰市人民法院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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