暴走团是非法组织,直接举报即可!
以后看到暴走团,直接举报!尤其是从来没出现过暴走团的地方更要零容忍,一看到有暴走团出现就得马上举报,他们就像蟑螂一样,一旦出现了,就会有更多的蟑螂滋生。于是,必须把暴走团这种危害广大民众利益的东西掐死在摇篮里。就像踩蟑螂那样,千万别当过它们。
暴走团百分之百是“非法组织”。什么是非法组织?即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已经被取缔了仍然继续运营的团体和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团体以及境外敌对势力通通是非法组织。暴走团显然是没有在相关部门登记过的团体,即属于“未经登记的社会团体”,所以绝对是非法组织无疑。不信可以问问暴走团的头目,他们的暴走团组织有没有去过公安机关报备并取得许可,他们立马原形毕露。
暴走团里都是什么人?基本上都是退休了后还年轻还能走动,有退休金和手里有几个钱的人或者是家里生活条件还算过得去的人。他们在年轻时为这个国家和社会做了什么贡献我们不知道,但他们参加暴走团滋扰他人、祸豁社会我们可是看在眼里的。
对于暴走团,依据《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是可以先抓头目再处理队员的,视暴走团给人们生活造成的滋扰强度以及在社会上的影响恶劣度和秩序的破坏度给予相应的处罚,这才符合依法治国的理念和公民守法的义务以及对法律的必要尊重。
只要暴走团在社会上出现,必定扰民,肯定占用公共资源,例如机动车道或单车道以及公园、商场、广场、球场等娱乐休闲空间,此时都可以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54条的规定,即:对未经许可的社会团体,予以取缔,对负责人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10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10日拘留或200-500元罚款。民政部门可没收非法财产,责令停止活动。
以现在社会上的暴走团的实际表现来看,如果举报暴走团是“非法组织” 还不能让社会安宁和安抚民心的话,那么就应该把他们定义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或“邪教”!暴走团的成员们相信他们的行为是锻炼身体,所以无比荣耀,虽说锻炼身体是他们的自由,无可厚非,但是自己锻炼身体不应该影响到别人的工作、休息和出行,不应该占用公共资源甚至强行打断并剥夺其他人使用公共资源的权利,更不能阻碍救援任务和损坏社会道德,否则就不仅仅是自私自利的低素质行为了,还是违法犯罪了!
以“聚众扰乱社会秩序”罪名举报、起诉暴走团以及他们的组织者、成员的非法组织经营行为,对首要分子也就是暴走团的头头们直接进行三到七年的判刑和对参与者们处于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和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处罚。如果因为暴走图的扰乱秩序的行为导致有人死伤、公司财产受损严重,处罚力度还得加大。以现在的窝囊劲儿,这些罪名未必能成功落实到他们身上,但是给他们一点麻烦事做一做也能让他们无暇顾及运行暴走团继续扰民、破坏社会秩序,同时也让他们深刻认识到自己组织并经营暴走团是一种怎么样的无耻行径,所以举报、起诉暴走团是替天行道,为民除害。但凡参加暴走团的人都不是什么好鸟,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加非法组织是要负连带责任的,所以对于每一个暴走团的成员都应该处于高额且有阻吓意义的罚金,可以处于扣除相应的退休金、养老金,情节严重和不配合罚没的,应该以扰乱治安的罪名进行拘留甚至判刑。那些人既然能暴走就说明他们身子骨硬的很,那么进去吃几年牢饭是没什么问题的。既然喜欢在社会上折腾,那还不如去局子里折腾吧。
当今社会就是生活太好了,那些人的退休金、养老金太高了,但偏远山村还有一些孩子们的教室很简陋,既然那些暴走团的成员钱太多了,还不如罚他们的钱去资助偏远山区搞教育,没准儿三五年后会出一两个科学家。
暴走团在社会上能截停救护车和消防车,还能把别人的东西推倒、破坏,占用车道等等,嚣张无比,我想“打黑除恶”之前的黑社会组织和那些混混们都不过如此吧?所以暴走团完全足够条件被定性为黑社会组织。
暴走团是最不应该存在的一种东西,而我们完全有足够的理由和法律依据取缔他们,一味以“宽大为怀”忍耐并以“法不责众”包容他们,结果是他们“蹬鼻子上脸”,暴走团越发猖獗,今天既然敢公然截停执行任务的公共车辆,他日就肯定敢聚众闹事。试问还有什么事情是他们不敢干的呢?真是无法无天了。依我看,他们是吃得太饱了,闲的蛋疼了。暴走能锻炼身体,然而暴走团的移动速度和方式根本不算是暴走!那么所谓的暴走团之名就是挂羊头卖狗肉。个人锻炼身体是假,聚众扰乱是真,暴走团有什么理由和条件要求别人必须为个人的身体锻炼让步和接受滋扰的呢?所以,既然暴走团不好好走自己合法合理的道路那就把他们生存的道路给堵了,一旦看到暴走团,零容忍举报是最好的选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