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窦娥冤 于 2012-6-4 15:37 编辑
我这里所反映的并非海丰县附城镇所有的领导,而是个别的党政领导。 情况是这样的:某海丰县第四建筑工程公司的项目经理于1998年至1999年期间,由附城镇政府发包,带资建设施工了县二环路北侧的排水沟。该工程竣工后,该项目经理于1999年10与附城镇政府结算,工程造价为632974.47元。由于当时附城镇政府经济困难,为此该镇根据上级有关以地建路,解决二环路建设资金的政策规定,将附城镇政府位于二环路南鹿境小区七间共计1377.5平方米的建设用地,以每平方米260元的价格,抵偿了358150元工程款。上述七间建设用地,立在其妻子名下的有3间,立在其儿子名下的有4间。2000年11月13日,附城镇政府也出具了收款收据和《海丰县城二环路以地建路安置证明书》。
2004年期间,当时的附城镇长党委书记、附城镇长、附城镇党委副书记、国土所长,看到上述用地周边地方地价飙升,而这几块土地因暂时未能办理国土使用证而一直闲置,他们利用手中权力,以权谋私,乱作为,将这几块土地再次卖出给姚宝琴等人,造成了一女嫁两夫。根据时任该镇国土所所长介绍,2004年间,附城镇党委书记、镇长、抓国土线党委副书记,叫他办理了姚保琴等6户在鹿境小区以地建路安置证件。
这些人没有一个是工程队的人,没有一个有拥有以地建路取得建设用地的资格的。没有,都没有!况且,该项目经理在2000年交纳费用时,每平方米是260元,而他们是2004年或2007年交纳费用才190元。这是什么道理?难道这4年7年内,物价不仅没有上涨,反而下降了?不由得让人怀疑这其中的猫腻。
2010年间,该项目经理得知政府已同意办理鹿境小区建设用地国土使用证,找到该镇要求有关部门协助尽快办理。而该镇政府则以“因工作人员失误,导致建设用地被镇政府重复出卖”为由,拒绝给该项目经理出具办理国土使用证的相关手续。随后,该项目经理也多次找到该镇党政主要领导,他们或不理不采,或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在多次交涉未果的情况下,2010年6月25日,该项目经理向海丰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法院判决确认他的七间建设用地的使用权,并判令该镇出具相关手续给他办理国土证件。县法院受理起诉后,法院追加了第三方参加诉讼。该镇提供了第三人材料后,该项目经理方发现第三人不是上述领导的亲戚,那么就是朋友。案件经过二次开庭后,已查明第三方购买的时间后于该项目经理以土地抵偿工程款的时间;同时,根据国务院规定从2001年起,国有土地的买卖必须通过招标、拍卖程序的要求,第三方没有执行“招、拍、挂”有关程序。因此,第三方的购买不符合程序、不符合规定,明显无效。至今两年法院仍未判决,希望法院维护法律的尊严、保护人民的合法权益。
同时,让人不得不感慨:海丰县附城镇个别领导干部真是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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