笔记本 发表于 2012-8-12 16:28:39

拖欠农民公款,多次追讨,当局官员仅当耳边风






J20 发表于 2012-8-12 17:23:48

过了这么多年,都过了追诉期了!

★疯♂少爷ㄟ 发表于 2012-8-12 17:53:04

{:4_102:}

汕尾人民好子弟 发表于 2012-8-12 18:06:20

{:5_180:}民就是苦!

rush_928 发表于 2012-8-12 18:21:05

{:4_102:}

隐姓再埋名 发表于 2012-8-12 18:23:04

又是这样的事情····{:5_146:}

AN安 发表于 2012-8-12 19:39:31

{:6_212:}

aa999001 发表于 2012-8-12 20:02:13

:)

aa999001 发表于 2012-8-12 20:09:15

本帖最后由 aa999001 于 2012-8-12 20:23 编辑

你们的情况如果通过国家法律解决存在诉讼时效限制,但从人道主义来讲依情依理都难以苟同!
《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二年,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在合同关系中,权利被侵害表现为债权无法依照合同的约定实现,也即债务人违约,因此,合同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的起算点为违约行为成立之时。具体而言,合同债权约定了履行期限的情况下,该履行期限届满,债务人仍未履行其债务的,即构成违约,诉讼时效相应地开始计算,即从履行期限届满的次日起算。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像工程款这样的债权,施工企业人应当在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犯之日也即工程款被拖欠之日起两年内提起诉讼,两年内未提起诉讼,同时又没有诉讼时效中止或者中断的情形的,一旦债务人在诉讼中以超过诉讼时效进行抗辩,债权人将面临败诉的风险。

我叫杨政 发表于 2012-8-12 20:33:18

现在是市长是吴紫骊,郑雁雄应该是市委书记

奇心胜者 发表于 2012-8-12 22:49:30

17年!{:5_154:}

阳小思 发表于 2012-8-13 10:29:15

{:5_177:}

猫哥7360 发表于 2012-8-13 12:58:23

蒋先生说了:“现在社会之所以这样,责任在我老蒋一个人。我愧对大家的相信,都怪我当年剿匪不力!”

竹林小新 发表于 2012-8-13 13:10:26

   红海湾管委会自己都欠债数亿元了,如何还得了你们这些钱呀,何况还要养车、吃饭、喝酒,哪来的钱哟,真难办?!?!啊!

大木木 发表于 2012-8-13 13:32:14

暈得一塌糊塗,樓主壓力也夠大的,被欠17年,17年前的100塊錢跟現在的100塊錢,那是天和地的差距,這個損失又誰來負責呢?

澳特貓 发表于 2012-8-13 13:53:06

应该算利息了

潇洒夕阳DAN 发表于 2012-8-13 14:07:08

农民工一年只一个年关,做官的天天、时时刻刻“如年”;所以开发是做官贪钱的最好机会。{:4_109:}

迪拜楼兰 发表于 2012-8-13 17:0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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