奉献爱心 发表于 2013-7-20 11:32:36

凭什么经济落后的汕尾,其天然气价格比深圳贵五成?

本帖最后由 奉献爱心 于 2013-7-20 11:41 编辑

凭什么经济落后的汕尾,其天然气价格比深圳贵五成?     汕尾市区近几年新建楼盘用上了洁净、安全、方便的管道天然气,住户不用再为经常换煤气犯愁,确实对住户带来了不少便利,但5.3元/立方米的超高到户价格却也让广大住户增加了烦恼。据了解汕尾执行的价格是全省最高的,比广州的3.45元/立方米高53.6%,比佛山的3.65元/立方米贵45.2%,比深圳的3.5元/立方米贵51.4%。    南方日报7月1日报道“国家发改委决定自今年7月10日起调整非居民用天然气门站价格,居民用天然气价格不作调整。笔者昨日从广东省物价局了解到,我省此次天然气门站价格不调整,仍按目前试点方案中制定的2.74元/立方米的价格执行。” 这天然气门站价是指天然气供应商通过其对管道天然气净化、调压后输送到城市门站及专门的用气点的价格,而最终到用户销售价可适当增加一定的费用,广州、佛山和深圳到户最终销售价分别比门站价增加了25.9%、33.2%和27.7%,而汕尾却增加了93.4%。如此看来,经济落后的汕尾其天然气最终销售价比门站价几乎高了一倍,真有点不可思议。    据汕尾市区管道燃气唯一供应商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官网介绍该公司是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的独资公司,拥有汕尾市30年管道天然气的专营权。中国燃气控股有限公司有自己的气源,且大多来自深圳大鹏天然气,而大鹏天然气主要合同是进口澳大利亚天然气。据广州日报5月22日报道,澳大利亚天然气占广东总气源近40%,且合同期为25年,在合同期内气量和气价都保持基本稳定,投产以来到城市燃气的平均价格保持在1.55元/立方左右。也就是说汕尾天然气的到户价格是澳大利亚天然气到目的地城市平均价格的3.42倍,十分暴利。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的天然气销售价格是经市物价局批准的,貌似合法,但查看汕尾价格信息网公布的价格批复文件,却发现其价格管理极其混乱且理由令人难以置信:    据2008年12月份汕尾市物价局第一次天然气批文《关于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复函》(汕价134号)称“决定在正式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之前,试行临时价格政策”,其中“计量气价标准。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当天然气采购直接成本上下浮动超过5%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但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市物价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暂定计量气价标准为(以进货价4.60元/立方米计算):1、居民用户:5.30元/立方米;……”,从这一文件来看,除了进货价不太透明外,还是比较规范的:一是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二是居民用户用气价格在进货价的基础上加成约15%是比较合理的。    据2009年12月汕尾市物价局第二次天然气批文《关于汕尾市区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批复》(汕价103号)称“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刚刚起步,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没法进行成本审核的实际,经测算,并参照兄弟市的标准,暂定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为:一、居民用户每立方米4.10元;……”,此时到户价比前下降了22.6%,应该对用户有利,但物价局批准价格的理由却是“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刚刚起步,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没法进行成本审核的实际”, 基本否决了2008年所提的“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表现出市物价局的不作为,不敢作为。    据2010年3月汕尾市物价局第三次天然气批文《关于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汕价14号)再次称“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工程因客观原因推进较慢,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不具备成本审核条件的实际。……经研究,同意你司市区管道天然气有关价格仍按我局汕价[2008]134号文件规定试行二年”,比2009年12月变相提价约29.3%,而“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不具备成本审核条件”的依据是“管道燃气工程因客观原因推进较慢”,作为在汕尾垄断的供气企业居然可用推进较慢的理由来随意定供气价格,市物价局也居然认可了,真是贻笑大方。    据2013年2月汕尾市物价局《关于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汕价15号)再次批准“市区管道天燃气销售价格仍按我局汕价〔2008〕134号文件规定再继续试行一年”,理由仍是“鉴于当前你公司业务进展缓慢,管道燃气用户数量少,不能真实合理反映你公司的成本情况的实际”,最后才来个不痛不痒的要求燃气公司“要切实加大业务推进力度,尽快扩大用户数量,注意收集经营成本资料,为下来进行成本定价做好准备”。也就是间接说明市物价局一直未对天然气实行成本定价,全凭燃气公司的申请。   从上述可看出,汕尾天然气价格从2008年12月至今已4年多的时间,除2009年12月至2010年2月曾执行4.1元/立方米外,均维持在5.3元/立方米较高的价格运行,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无法实施,从未执行成本定价,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从2008年5月独家入驻汕尾5年来居然连续以“业务进展缓慢,管道燃气用户数量少”等理由独享比深圳高五成的价格向用户供气。汕尾是经济欠发达地区,群众生活水平低,而天然气供应是民生工程,汕尾市引进中燃公司本来是项惠民工程,希望降低居民的用气消费指数,不想市物价局未能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核实燃气成本,却为垄断企业维持超高的销售价格而出台“合法”外衣,实在不应该。希望有关部门应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坚持制止不合理价格行为,为汕尾市民保民生、谋福利。

发表于 2013-7-20 11:55:54

哎?找谁诉苦,谁叫咱是贫民百姓哟,教育后代想办法当官吧,http://app.qlogo.cn/mbloghead/bfdb8015dde375a1a806

发表于 2013-7-20 12:29:55

转播微博http://app.qlogo.cn/mbloghead/e7e56dda040878487b2e

鱼米之乡 发表于 2013-7-20 12:40:25

无良商家和无作为政府{:5_142:}

■快楽℃洷丄 发表于 2013-7-20 12:55:25

汕尾的政府啥时能雄起啊

西风 发表于 2013-7-20 12:59:39

物价局呐?

zxc1125 发表于 2013-7-20 13:10:24

希望有关部门应关注民生,重视民生,坚持制止不合理价格行为,为汕尾市民保民生、谋福利

一叶孤舟 发表于 2013-7-20 13:23:27

你懂个毛线,越是偏僻的地方,也是管不到,也是省里面那些大官的搞钱后花园;广州深圳大城市那么多双眼睛看着民生他敢不弄好吗??都是给某个部门的人给垄断了 不然你以为价格会那么贵啊!

飞飛 发表于 2013-7-20 14:21:50

官商合作无良缺德,独家经营。

汕尾黑狼 发表于 2013-7-20 14:41:49

      一看就知道是官商勾结的后果,不然正规公司给他10胆都不敢升价,就像碧桂园住的都是政府官员连小车停车费他们都不想出,再看看汕尾廉租房停车费都120没人管。

我们的天空 发表于 2013-7-20 15:10:49

请物价部门出来说下。

发表于 2013-7-20 16:04:46

转播微博http://app.qlogo.cn/mbloghead/ac0f23ba9e15d37d3c52

发表于 2013-7-20 16:04:47

汕尾只有工资比其他城市低,其他都是跟其他城市的趋势http://app.qlogo.cn/mbloghead/e0abc3343701615d73b6

奉献爱心 发表于 2013-7-20 16:06:41

以下来自汕尾市价格信息网
http://www.swwj.gov.cn/shownews.aspx?nid=1558关于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复函

时间:2009-01-02 15:54:30  编辑:swxy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汕价[2008]134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出台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两部制气价临时方案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规定,为有利于管道天然气的推广和经营企业建设初期的正常业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正式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之前,试行临时价格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方案。容量气价构成包括汕尾中燃公司公共管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费用、银行贷款利息和相应年度的庭院管网维护费用。



  二、容量气价收取标准及相关问题。



  (一)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居民用户收取标准为:



  1、普通商品房用户:1750 元/户(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单独庭院(别墅)用户2800元/户。



  (二)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居民用户收取标准为:



  1、普通商品房用户:150元/户·月(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单独庭院(别墅)用户240元/户·月。



  (三)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



  1、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按用户报装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每立方米2100元(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按用户报装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每月每立方米180元。



  (四)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和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燃气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计入房价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



  (五)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一年内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六)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一年内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七)汕尾市市区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燃气工程建设费用,由你公司按具体客户实际工程量和现行安装工程收费定额另加合理利润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庭院所有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商定收费金额和收费办法。



  (八)用户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之前的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三、计量气价标准。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当天然气采购直接成本上下浮动超过5%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但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市物价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暂定计量气价标准为(以进货价4.60元/立方米计算):



  1、居民用户:5.30元/立方米;



  2、公共福利用户:5.60元/立方米;



  3、宾馆、酒店等营业性用户:5.60元/立方米。



  四、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上述临时价格政策从2009年1月10日起试行一年。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奉献爱心 发表于 2013-7-20 16:09:37

以下是汕尾市价格信息网另一个文件http://www.swwj.gov.cn/shownews.aspx?nid=1787
关于汕尾市区天然气临时销售价格的批复

时间:2009-12-10 22:35:10  编辑:swxy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汕价[2009]103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司《关于核定天然气销售价格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97号)有关规定,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刚刚起步,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没法进行成本审核的实际,经测算,并参照兄弟市的标准,暂定市区天然气销售价格为:



  一、居民用户每立方米4.10元;



  二、公共福利用户每立方米4.20元;



  三、工商业用户每立方米4.30元。



  以上标准自2009年12月4日起执行。你司必须在每月5日前将天然气进货价格(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及销售情况上报我局,我局将根据天然气进货价格变动情况对销售价格进行调整。









二〇〇九年十二月八日

奉献爱心 发表于 2013-7-20 16:10:53

本帖最后由 奉献爱心 于 2013-7-20 16:20 编辑

以下是汕尾价格信息网第三个批文
http://www.swwj.gov.cn/shownews.aspx?nid=1818
关于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0-03-21 23:01:14  编辑:swxy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汕价[2010]14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采用两部制气价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工程因客观原因推进较慢,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不具备成本审核条件的实际。为有利于管道天然气的推广和促进经营企业建设初期的正常业务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司市区管道天然气有关价格仍按我局汕价[2008]134号文件规定试行二年。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奉献爱心 发表于 2013-7-20 16:13:35

本帖最后由 奉献爱心 于 2013-7-20 16:14 编辑

以下是汕尾价格信息网第四个批文
http://www.swwj.gov.cn/shownews.aspx?nid=2066
关于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问题的批复

时间:2013-04-13 15:45:10  编辑:dyh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汕价[2010]14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采用两部制气价收费的请示》收悉。鉴于你司管道燃气工程因客观原因推进较慢,各项成本数据还不完整,不具备成本审核条件的实际。为有利于管道天然气的推广和促进经营企业建设初期的正常业务发展,经研究,同意你司市区管道天然气有关价格仍按我局汕价[2008]134号文件规定试行二年。

特此批复。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八日


主题词:管道 天然气 价格 批复

 抄送:省物价局,市府办,市发展改革局,市建设局,市规划局,市物价局价格监督检查分局。

  主办:价格管理科   电话:3360936   (共印17份)

奉献爱心 发表于 2013-7-20 16:17:41

以下是汕尾价格信息网第一个批文
http://www.swwj.gov.cn/shownews.aspx?nid=1558
关于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临时价格的复函

时间:2009-01-02 15:54:30  编辑:swxy   阅读数:  文章来源:本网讯



汕价[2008]134号


汕尾中燃城市燃气发展有限公司:

  你公司报来《关于出台汕尾市市区管道燃气两部制气价临时方案的申请》收悉。根据省物价局《关于规范我省管道燃气价格管理的通知》(粤价〔2006〕297号)的规定,为有利于管道天然气的推广和经营企业建设初期的正常业务发展,经研究,决定在正式制定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价格管理办法之前,试行临时价格政策,现将有关问题函复如下:

  一、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实行容量气价和计量气价相结合的两部制价格方案。容量气价构成包括汕尾中燃公司公共管网建设形成的固定资产应计提的折旧费用、银行贷款利息和相应年度的庭院管网维护费用。
  二、容量气价收取标准及相关问题。
  (一)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居民用户收取标准为:
  1、普通商品房用户:1750 元/户(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单独庭院(别墅)用户2800元/户。
  (二)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居民用户收取标准为:
  1、普通商品房用户:150元/户·月(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单独庭院(别墅)用户240元/户·月。
  (三)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
  1、一次性交纳容量气价的按用户报装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每立方米2100元(不含庭院管网建设费用,下同);
  2、一年内按月交纳容量气价的,按用户报装燃气表的流量计量规格(方数)每月每立方米180元。
  (四)新建商品房的容量气价和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燃气工程建设费用,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在项目报建时统一一次性缴交,计入房价成本,不得在房价之外另行向购房者收取。
  (五)对已建成楼房但未配套管道燃气设施,需加装管道燃气的用户,容量气价由用户缴交。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一年内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六)工商业等非居民用户的容量气价可一次性缴交,也可以一年内按月缴交,具体计收方式由用户选择确定。
  (七)汕尾市市区红线范围内的庭院管网燃气工程建设费用,由你公司按具体客户实际工程量和现行安装工程收费定额另加合理利润后,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庭院所有权单位或业主委员会商定收费金额和收费办法。
  (八)用户计量装置(含计量装置)之前的供气设施发生的维修费、折旧费、以及计量装置校验、更换和强制检定等支出均计入燃气经营成本费用,不得在气价外另向用户收费。
  三、计量气价标准。汕尾市市区管道天然气销售价格实行与上游气源成本变动联动机制。在一定时期内,当天然气采购直接成本上下浮动超过5%时,相应调整销售价格,但调整间隔期原则上不少于90天。经营企业必须每月5日前向市物价部门书面报告其进货价格的实际情况(以原始发票复印件为准)。暂定计量气价标准为(以进货价4.60元/立方米计算):
  1、居民用户:5.30元/立方米;
  2、公共福利用户:5.60元/立方米;
  3、宾馆、酒店等营业性用户:5.60元/立方米。
  四、燃气企业应用户的要求提供的燃气设施改管、移表、启表(不含初次开通)、加装或换装燃气器具、补发和更换IC卡、办理过户手续等服务,可向用户收取一定费用,具体标准由市物价部门核准后执行。
  五、上述临时价格政策从2009年1月10日起试行一年。
  特此函复。


              二〇〇八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页: [1] 2 3 4 5 6 7
查看完整版本: 凭什么经济落后的汕尾,其天然气价格比深圳贵五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