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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 公示证据对《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
本帖最后由 天地万物2012 于 2013-10-27 01:50 编辑(2013年5月6日第4份材料向海丰县检察院反映过公安局以24万元另立炉灶掩盖犯罪证据情况至今未回复,2013年5月24日第5份材料向检察院反映了公诉科〈回复受害人反映的第3份材料〉认定犯罪嫌疑人许锦兴‘取保候审’尚未违反法律规定的认定情况和2013年6月5日第6份、7月11日第7份材料向贵院反映了弄虚作假利用高血压3级而不是高血压3期蒙混过关,为许锦兴‘取保候审’的情况及重新逮捕和是否纠正海丰县公安局的错误侦查方向和掩盖犯罪证据至今不回复,共4份),随之而来的是《海丰县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认定对许锦兴不构成诈骗罪(无罪)是包庇,检察院其职责和功能成了犯罪人员的好帮手,用法律程序形式架空国家法律。
受害人送海丰县检察院的材料讲明了:海丰县公安局、检察院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对犯罪分子许锦兴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违法违纪)
2013年4月8日公安局对许锦兴刑事拘留的同日已办好《海丰县公安局委托书》“取保候审”?(仅4天)12日取保候审。海丰县公安局对许锦兴“取保候审”的理由是许锦兴患有“高血压3级病”。但根据《广东省公安监管场所暂不受押的疾病伤残范围》第9条规定所指的是“高血压3期”。并非“高血压3级,完全看出公安机关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
2013年4月10日汕尾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犯罪嫌疑人许锦兴患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高脂血病(3项)。而公安局办案部门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材料4月8日《破案经过》显示:关于犯罪嫌疑人许锦兴釆取‘取保候审’的病情有:1.高血压3级、2型糖尿病、3.冠心病、4.心绞痛(4项)。
更奇怪的是4月10日的《诊断鉴定书》检查(3项)在后,而4月8日的《破案经过》材料显示检查(4项)日期在前?但4月8日是犯罪人员刑拘的日期还未到市医院作检查?(证明了办案人员故意造假)但市人民医院出具的《诊断鉴定书》无患冠心病、心绞痛的病情?其捏造了为许锦兴开脱的事实,很明显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故意添加进去的,证明了严重保护伞的存在。
海丰县检察院公诉科不但没有纠正‘取保候审’,而且在同月30日同样作出对许锦兴的“取保候审”?同样证实了海丰县检察院也在弄虚作假及存在保护伞的事实。可见许锦兴是“特殊人物”。(在公安局“取保候审”后到处拉关系)
也向检察院列举了列子:与许锦兴疾病相似的一案例,也证明了高血压3级不适用于许锦兴的‘取保候审’一例事实
江门市原副市长林崇中案被关押在河源市看守所,具有为罪犯保外就医做病情鉴定资格的是河源市人民医院。吴景卫(看守所民警)获刑的判决书显示,2009年5月,吴景卫电话约了人民医院大内科主任蒋爱忠和医务科副科长张明杰吃饭,席间吴景卫说,第二天他带犯人到医院做病情鉴定,请他们到时关照。5月5日,吴景卫带着林崇中、刘益民到人民医院做病情鉴定,蒋爱忠违规记录血压,使林、刘血压达到三级高血压的标准。蒋爱忠做出诊断结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慢性阻塞性肺疾病;高脂血症。张明杰依据这一结论,做出了罪犯疾病状况鉴定书,找到医院党委书记任海滨等专家签名后,又盖上了医院公章。5月7日,因“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达不到保外就医标准,吴景卫把鉴定书又送回了医院。张明杰把鉴定结果改为“原发性高血压3级、极高危、3期”,达到了保外就医条件。这一例子‘病情’是否与许锦兴‘病情’有相似地方?也证明了高血压3级不适用于许锦兴的‘取保候审’。 支持 田夫野老 发表于 2013-10-21 17:10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协议书上的陈木强的签名是还是本人签的?陈木强的私章是否仿的?前天楼主发的帖问你又不回答。
楼主发表的言论是否有仔细的看清帖子的内容?帖子的第4条讲明的是:“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上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抵债土地厂房内容及伪造(原业主)陈木强签名和手指印的事实”和10月31日的笔录讲明了:许xx在征地协议书第2页左下方用钢笔补充附加的内容的签名、手指模是许xx所为。楼主回复的“陈木强”名字截图是93年的?有点故意断章?
看起来楼主对过程很了解也是知情人啰?知道许xx有借钱给陈xx的事?能否举点借钱的事实证据给大家评评?也是网民想知道的事?
楼主又说:银行处理一般是委托估计公司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开拍卖。这个过程肯定要产生一定费用,陈家没办法才要求许xx转让此地的还银行的贷款?帖子的证据难道你看不见了吗?能否也举点事实证据给大家评评?也是网民很想知道的事?委托估计公司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开拍卖,应该是楼主乱说的吧?不然不见楼主贴上证据?
楼主又说:许xx在此事操作中,作为中间人角色,缺乏法律上的经验,代陈木强签名。据受害人网上曝料当时许xx作为农行纪委书记,能说得过去吗?照楼主的评论国家法律还有用吗?楼主没读书可以理解,但话不能乱说,你家人没教你吗?土地升值又怎么样?那是受害人的事,按受害人帖子内容和证据许xx应该要受法律的制栽,帮归帮,偷归偷,两码事。楼主的言论与帖子不符?看起来也是受了人家好处的人啦!但有一句楼主说得好:许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相信法律,相信政府才是出路。但楼主有点缺德的事是在网上乱评论,也不怪了,得好处说好话正常。请楼主留点口德吧!
田夫野老 发表于 2013-10-21 18:02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楼主,人在做,天在看。这样在网上散播何必呢?留点口德吧!
楼主发表的言论是否有仔细的看清帖子的内容?帖子的第4条讲明的是:“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上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抵债土地厂房内容及伪造(原业主)陈木强签名和手指印的事实”和10月31日的笔录讲明了:许xx在征地协议书第2页左下方用钢笔补充附加的内容的签名、手指模是许xx所为。楼主回复的“陈木强”名字截图是93年的?有点故意断章?
看起来楼主对过程很了解也是知情人啰?知道许xx有借钱给陈xx的事?能否举点借钱的事实证据给大家评评?也是网民想知道的事?
楼主又说:银行处理一般是委托估计公司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开拍卖。这个过程肯定要产生一定费用,陈家没办法才要求许xx转让此地的还银行的贷款?帖子的证据难道你看不见了吗?能否也举点事实证据给大家评评?也是网民很想知道的事?委托估计公司进行评估然后进行公开拍卖,应该是楼主乱说的吧?不然不见楼主贴上证据?
楼主又说:许xx在此事操作中,作为中间人角色,缺乏法律上的经验,代陈木强签名。据受害人网上曝料当时许xx作为农行纪委书记,能说得过去吗?照楼主的评论国家法律还有用吗?楼主没读书可以理解,但话不能乱说,你家人没教你吗?土地升值又怎么样?那是受害人的事,按受害人帖子内容和证据许xx应该要受法律的制栽,帮归帮,偷归偷,两码事。楼主的言论与帖子不符?看起来也是受了人家好处的人啦!但有一句楼主说得好:许也不是什么了不起的人物,相信法律,相信政府才是出路。但楼主有点缺德的事是在网上乱评论,也不怪了,得好处说好话正常。请楼主留点口德吧!
小陈朋友 发表于 2013-10-22 01:19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俗话说,不做担,不做保。看资料,这钱借了差还不多二十年,借款人走佬。抵押物给银行处置,从银行办事人员 ...
楼主发表的言论是否有仔细的看清帖子的内容?帖子的第4条讲明的是:“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上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抵债土地厂房内容及伪造(原业主)陈木强签名和手指印的事实”和10月31日的笔录讲明了:许xx在征地协议书第2页左下方用钢笔补充附加的内容的签名、手指模是许xx所为。难道还看不出公安局,检察院在故意包庇犯罪吗?
看起来楼主对过程很了解也是知情人啰?怎么得知“借款人走佬”的事实,能举事实证据给大家评评?也是网民想知道的事?
但楼主忽略了银行是公家的公事,能不用法律程序来办理的吗?如果银行不用法律程序办事社会还不乱吗?
帮归帮,偷归偷,两码事。
楼主的言论与帖子证据不符?看起来又一个是受了人家好处的人啦!。但楼主有点缺德的事是在网上乱评论,没证据就不能乱评论,楼主也不怪了,又是得好处说好话正常。请楼主留点口德吧!楼主还不信帖子的证据吗?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案例应该是楼主吧!
小陈朋友 发表于 2013-10-22 01: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呵呵,你是无理取闹,这样搞法烦不烦!
楼主发表的言论是否有仔细的看清帖子的内容?帖子的第4条讲明的是:“抵押物93年《征地协议书》上陈木强结欠皇齋食品有限公司周水龙20多万元抵债土地厂房内容及伪造(原业主)陈木强签名和手指印的事实”和10月31日的笔录讲明了:许xx在征地协议书第2页左下方用钢笔补充附加的内容的签名、手指模是许xx所为。难道还看不出公安局,检察院在故意包庇犯罪吗?
看起来楼主对过程很了解也是知情人啰?怎么得知“借款人走佬”的事实,能举事实证据给大家评评?也是网民想知道的事?
但楼主忽略了银行是公家的公事,能不用法律程序来办理的吗?如果银行不用法律程序办事社会还不乱吗?
帮归帮,偷归偷,两码事。
楼主的言论与帖子证据不符?看起来又一个是受了人家好处的人啦!。但楼主有点缺德的事是在网上乱评论,没证据就不能乱评论,楼主也不怪了,又是得好处说好话正常。请楼主留点口德吧!楼主还不信帖子的证据吗?典型的恶人先告状案例应该是楼主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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