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给汕尾市长杨绪松建议三】毒品不除 汕尾难以安定繁荣
本帖最后由 solinson 于 2016-5-4 04:05 编辑关于坚持依法从重从严惩处毒品犯罪的提案
文|苏连晨
【摘要】众所周知,毒品是当前我市范围内的一个严重社会问题。它是恶魔,吮吸人们的鲜血,侵蚀人们的骨肉,剥夺人们的灵魂,一旦沾染上这“白色瘟疫”,不但会毁掉自己的人生、家庭,还会诱发各种犯罪行为,严重威胁社会和谐稳定。制毒贩毒是严重违法犯罪行为,为法律所不容,广大群众对它也是深恶痛绝。但是,不法分子为了谋取暴利铤而走险,通过各种渠道制毒贩毒,使一些人染上毒瘾不能自拔,致使因吸毒引发的抢劫盗窃、自伤自残、暴力伤害、驾车肇祸等案件事件不断增多,严重危害社会稳定和公共安全。
当前,我市毒品违法犯罪形势严峻,毒品产量居高不下,吸毒人员总量持续增长,毒品的泛滥直接危害人民的身心健康,还会诱发一系列犯罪,并给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带来巨大的威胁,应引起政府部门的高度重视。因此,必须采取更加严厉有效的举措,铁腕整治,重拳出击,对毒品违法犯罪保持“零容忍”,推动全市禁毒工作再上新台阶。
一、量刑过轻是毒品犯罪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近些年,新型制造合成毒品犯罪迅速增长,一个重要原因是我国对部分易制毒化学品(麻黄碱等)的管控力度不够。对此,我建议必须降低起刑点,加大对毒品犯罪的惩处力度,才能从根源上遏制此类行为的发生。据悉,目前国家对毒品犯罪行为的规定,主要体现在刑法第350条,走私制毒物品罪、非法买卖制毒物品罪有两个量刑档次:有该行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数量大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这样的法定对毒品犯罪的刑罚量刑明显过轻,不利于从源头上遏制毒品犯罪的态势,仍需进一步完善。为准确惩治毒品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案件定罪量刑标准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我市毒品犯罪的实际情况,依法从严治毒。一是从重从严惩治毒犯,断绝其侥幸心理。针对小包散卖的毒品再犯,依法从重处罚时,同时认定为刑法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情节严重”的规定,直接从3年以上刑罚起算再从重处罚,使贩毒分子觉得重刑风险大于贩毒暴利而不敢为,彻底断绝其再犯的念头。二是持续加大毒品打击,阻断其犯罪链条。坚持依法从重从快方针,依法快侦、快捕、快诉、快判,及时扰乱和阻断交易链条,加大财产附加刑的适用,摧毁再犯的经济基础。三是最高法、最高检加强研究,统一毒品犯罪量刑标准和尺度,不让犯罪分子有机可乘。为了更好地指导刑罚适用,应通过司法解释予以细化,并对其余11种毒品犯罪判处刑罚的情形也要作出明确、细化的规定。
二、加强禁毒工作的对策和建议
针对不断发展蔓延的毒情形势,如何有效的遏制犯罪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难题。 一是大力加强禁毒宣传教育,不断提高社会的禁毒意识,要扩大禁毒工作的社会影响力和公众参与度,有效提升公众识毒、防毒、拒毒意识,尤其要增强青少年禁毒意识,自觉拒绝毒品、远离毒品,免受毒品危害。 二是加强吸毒人员和涉毒场所的管控,减少新型毒品消费群体数量,减少消费需求。 三是进一步加大禁毒执法力度,继续保持对毒品犯罪活动的严打高压态势,充分利用信息资源,努力发掘毒品线索,严厉打击毒品违法犯罪活动,遏制毒品危害。 四是加强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制度,从立法层面加强管控,完善监管链条,做好溯源追查,从源头切断制毒所需的原料。 五是禁毒专业警种应加强对基层办案单位的业务指导和培训,对制毒犯罪的典型案例进行深刻剖析,使办案民警对典型制毒现场的特征及新动向有一定的的了解,以达到更好的打击犯罪的目的。 六是结合禁吸戒毒创建无毒社区,充分发挥社区、吸食者家属和社会各界人士的力量,做到全社会参与禁毒,建立举报联系电话和奖励制度。
制假售毒,外人听朵朱惊死 说得过去 刑法不是规定贩毒50克处极刑吗 lsw20030131 发表于 2016-5-4 09:57
制假售毒,外人听朵朱惊死
毒害猛于虎 本帖最后由 hshch 于 2016-5-4 14:03 编辑
提案是指政协委员在某一届政协会议上提交给大会讨论决定的建议,可以采纳,也不予采纳。 提案现在采用表格形式。 按刑法条例最重来处理这些涉毒人士!{:5_142:} {:5_142:}{:5_142:}{:5_142:} 关注 {:5_142:} 拒绝毒品!!! 【给汕尾市长杨绪松建议三】毒品不除 汕尾难以安定繁荣 [复制链接] 非常好的帖子 支持 对。毒祸猛于虎 {:4_102:} 坚决支持肃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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