契造化 发表于 2017-5-12 11:10:19

“域名诈骗”涉嫌犯罪,须冒头就打

文○欧阳晨雨
假如你是一个商人,正为没有线上平台而心急如焚,这时来了一个“商务部”的电话,让你参加一个“高端会议”,再提供一个“抢注域名”的机会,一旦“注册后可以用来建商城、引入商户、收广告费,发展线上业务”。面对这“天上掉下的馅饼”,你愿意花上数万元吗?据新京报报道,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网站未带来任何收益”。事实上,被这种“两化融合域名”、“APP关键词注册”名义忽悠掏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在一个维权QQ群中,“受害者”已有200多人,成员来自全国各地。受害者手上的一份会场资料显示,这次会是“工业化和信息化融合——企业应用普及工程暨‘移动电子商务助力企业转型升级研讨会’”。涉事企业城商聚盟(苏州)软件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工作人员鼓吹说移动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有“商务部”“血统”,事实却是商务部下属的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作为事业单位并没有任何会员单位”。新京报记者以企业身份咨询商务部中国国际电子商务中心,中心行政办公室工作人员穆先生表示,两化融合论坛在3月20日举行之后就不再进行,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也没有对此类会议再进行指导。从这一“抢注域名”的操作手法看,带有明显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公私财物”色彩。此外,该公司为向用户们证明,“两化融合”是趋势,“抢注域名”很挣钱,举了其他知名公司的例子,但隐瞒的事实真相却是,“二级网站、手机域名基本没有价值”,“两化融合论坛在3月20日举行之后就不再进行”。利用这种“隐真示假”的手法,刻意造成信息“不对称”,也给骗取他人财物创造了“可趁之机”。或许,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效”。根据《合同法》,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至于这种行为是否“民转刑”,构成诈骗罪,关键看骗取的财物“数额”如何。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诈骗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的解释》,以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北京市公安局联合发布的《关于盗窃罪、诈骗罪、侵占罪、抢劫罪等八种侵犯财产犯罪的数额标准》,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对应的刑罚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是以,具体到此案,已涉嫌构成诈骗罪,有关部门应当介入查处。在这个信息化时代,“域名诈骗”等新型犯罪,不应成为游离法外的“真空地带”。加强犯罪研判,升级侦查手段,形成冒头就打之势,法治和公义方能斗得过“狡猾的骗子”。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0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2:38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支持国家的行动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3:12

新行业要有新规定{:5_142:}

黑虎巡山 发表于 2017-5-17 11:13:29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给力{:4_120:}

黑虎巡山 发表于 2017-5-17 11:13:39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2
支持国家的行动

同感{:4_141:}

黑虎巡山 发表于 2017-5-17 11:14:00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3
新行业要有新规定

国家要未雨绸缪

忘其年 发表于 2017-5-17 12:09:42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3
新行业要有新规定

就是,不然很多事很难处理

忘其年 发表于 2017-5-17 12:09:54

黑虎巡山 发表于 2017-5-17 11:14
国家要未雨绸缪

对。一定要走在前面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0:08

说对了,加十分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0:26

受害者”已有200多人,成员来自全国各地。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0:48

两化融合论坛在3月20日举行之后就不再进行,中国电子商务中心也没有对此类会议再进行指导。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1:06

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1:25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7:34

忘其年 发表于 2017-5-17 12:09
就是,不然很多事很难处理

那是啊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7:49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1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这个数额能够确定吗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8:11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1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好像对于官员来说,这个没有什么作用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0:26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支持国家及早行动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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