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00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8
好像对于官员来说,这个没有什么作用

动辄成千万上亿都不用杀他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17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7
这个数额能够确定吗

哈哈哈,对没有后台的都有效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37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1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这个数字对一些官老爷来说,太小儿科了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06

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5_142:}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20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
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网站未带来任何收益”。{:4_141:}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27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
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网站未带来任何收益”。

事实上,被这种“两化融合域名”、“APP关键词注册”名义忽悠掏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在一个维权QQ群中,“受害者”已有200多人,成员来自全国各地。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5:39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3
新行业要有新规定

所以专家要及时跟进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5:56

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5_142:}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09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5
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 ...

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效”。{:4_120:}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20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
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 ...

根据《合同法》,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4_141:}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29

值得学习{:5_148:}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17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应该马上立法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29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0
支持国家及早行动起来

法律先行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44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8
好像对于官员来说,这个没有什么作用

贪官的数额巨大

樱桃 发表于 2017-5-20 14:02:20

提醒得及时

樱桃 发表于 2017-5-20 14:03:01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
哈哈哈,对没有后台的都有效

法律总体上还是不平等的

樱桃 发表于 2017-5-20 14:03:40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
贪官的数额巨大

远远都超过这个数字

宋静 发表于 2017-5-21 15:05:42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法制先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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