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00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8
好像对于官员来说,这个没有什么作用
动辄成千万上亿都不用杀他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17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7
这个数额能够确定吗
哈哈哈,对没有后台的都有效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37
樱桃 发表于 2017-5-17 13:21
五万元以上为“数额巨大”,二十万元以上“数额特别巨大”,
这个数字对一些官老爷来说,太小儿科了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06
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5_142:}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20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
为了这棵“摇财树”,投入大笔资金的大有人在,而结果却是“赔了夫人又折兵
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网站未带来任何收益”。{:4_141:}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27
博爱 发表于 2017-5-18 16:07
有的“抢注花了两万多合同都没拿到”、“产品为二级网站未带来任何收益”。
事实上,被这种“两化融合域名”、“APP关键词注册”名义忽悠掏钱的企业家为数不少,在一个维权QQ群中,“受害者”已有200多人,成员来自全国各地。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5:39
习武先习德 发表于 2017-5-12 21:03
新行业要有新规定
所以专家要及时跟进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5:56
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5_142:}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09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5
在有关公司看来,自己与他人签订合同是“白纸黑字”,“一个愿打一个愿挨”,既然是商业活动就少不了风险。 ...
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效”。{:4_120:}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20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
问题是,这种“域名”买卖活动,表面是“合法合同”,实质却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故而“合同无 ...
根据《合同法》,因该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4_141:}
叶底摘花
发表于 2017-5-18 16:36:29
值得学习{:5_148:}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17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应该马上立法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29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0
支持国家及早行动起来
法律先行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44
山海经 发表于 2017-5-17 18:08
好像对于官员来说,这个没有什么作用
贪官的数额巨大
樱桃
发表于 2017-5-20 14:02:20
提醒得及时
樱桃
发表于 2017-5-20 14:03:01
冬藏 发表于 2017-5-18 15:31
哈哈哈,对没有后台的都有效
法律总体上还是不平等的
樱桃
发表于 2017-5-20 14:03:40
春笋 发表于 2017-5-20 12:10
贪官的数额巨大
远远都超过这个数字
宋静
发表于 2017-5-21 15:05:42
客家油茶 发表于 2017-5-12 12:26
对。国家这方面要加强管理
法制先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