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炫
发表于 2012-4-17 09:52:34
游客 119.131.58.x 发表于 2012-4-16 16:21 static/image/common/back.gif
各位好心人帮下忙把车主揪出来吧
楼主是要发达对事故责任人进行人肉搜查,这也是一种办法喽。
短发男SHENG
发表于 2012-4-17 12:53:27
发表于 2012-4-17 13:36:14
愤怒......一定要讨回公道
发表于 2012-4-18 02:18:59
据说:“苦主”家属到肇事车主和驾驶人家中说明请况,要求他俩出来尽快解决,可是肇事车主和驾驶者早已无影无踪。另外,不但得不到其家人“善意”的回复,竟然蛮不讲理,破口大骂“苦主”,还差点大打出手!肇事方家人如此“恶行”,简直就是社会的“地痞恶棍”,“人神共愤”呀,可以“杀千刀”!昨天,受害者已抢救无效死亡了。这起事故,“人命关天”!交警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再“不作为”,暗中为肇事方“开脱”,置之不理,肇事方如不尽早出来“善意解决”,极端了,势必酿成“群体恶性事件”。届时,汕尾市或许又再发生“震惊全国”的群体事件。
发表于 2012-4-18 16:43:42
假如一个不讲“人性、理性、公信、道德、法律”的国家,是什么状态?——无政府状态!生活在这样的一个国家的人的生命底线,还指望所谓的“政府”来公正保护吗?连人的生命都得不到基本保护和维权的社会,人生存的价值还有什么“指望”呢?
这个社会的弱势群体是“悲催”的,受压的,无奈的、凌辱的、被逼的、惨淡的......“不给人生存”,也难怪会发生“极端行为”了!鲁迅先生说过:“敢于面临惨淡的人生,敢于正视淋漓的鲜血,这是怎样的.......”
发表于 2012-4-19 00:28:03
《广东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已由广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3月30日修订通过,自2011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车辆驾驶人、车辆所有人、行人、乘车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十六条 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无事故责任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
发表于 2012-4-19 01:10:28
据说:“苦主”家属到肇事车主和驾驶人家中说明请况,要求他俩出来尽快解决,可是肇事车主和驾驶者早已无影无踪。另外,不但得不到其家人“善意”的回复,竟然蛮不讲理,破口大骂“苦主”,还差点大打出手!肇事方家人如此“恶行”,简直就是社会的“地痞恶棍”,“人神共愤”呀,可以“杀千刀”!昨天,受害者已抢救无效死亡了。这起事故,“人命关天”!交警以及相关政府职能部门如再“不作为”,暗中为肇事方“开脱”,置之不理,肇事方如不尽早出来“善意解决”,极端了,势必酿成“群体恶性事件”。届时,汕尾市或许又再发生“震惊全国”的群体事件。
发表于 2012-4-19 02:26:27
人的生命是无价的,生命是人生存的底线,最起码的尊严!每个人都应尊重生命,捍卫生命,敬畏生命!因此,每个活着的人都“怕死”的。活着的人只有在马上面临“死亡”威胁时,才会“屈服就范”的,因为“保命要紧”嘛。“杀人偿命,天经地义”!“苦主”再也伤不起、耗不起了啦。人的忍耐程度是有限的,肇事者若一如再地”置之不理“,不尽快想一切办法来解决,一旦激起民愤,后果不堪设想——死亡也临近了。
人生何苦
发表于 2012-4-19 13:39:11
:@
发表于 2012-4-20 00:08: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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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乡
发表于 2012-4-20 09:09:37
肇事车主的无良,政府职能部门无力,受害者家属的无助,往往是出现群体事件的根源。
发表于 2012-4-20 17:42:37
呵呵,民斗不过官
发表于 2012-4-20 17:44:02
各级政府腐败成风
发表于 2012-4-20 17:45:55
权力、权利、权益都围绕在我们的现实生活中,官员以权谋私、公民行使权力受阻、群众权益受侵害,这些事情在现实社会中很常见,全都集中在“权”字。
发表于 2012-4-20 17:58:52
和禽兽没两样的车主
发表于 2012-4-20 20:34:39
何谓“以人为本”“为人民服务”?
一心主人
发表于 2012-4-22 14:04:23
据说,捷胜这起严重交通事故至今依然没有“解决”,因肇事车主早已逃逸,逍遥法外;任由受害者家属“讨公道、寻解决”,肇事方家属依旧“置若惘闻”、“我行我素”!肇事方如此行径,实在令人发指!难道就任由肇事者“无法无天、逍遥法外”;死者就这样“白死”吗?这是什么“世道”呢?事故久拖不决,政府何用?律法尊严何在?人的生存权何在?若再耗下去,劳民伤财,民愤、民怨越积越多,恐防“派生事故”呀!届时社会就更乱了!
打抱不平~~~
发表于 2012-4-22 20:12:46
本帖最后由 打抱不平~~~ 于 2012-4-22 20:15 编辑
肇事车主... 良心被狗吃了??难道不怕被雷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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