断崖边 发表于 2017-5-27 11:25:48

对罪大恶极的官员祭起死刑大旗点赞

本帖最后由 断崖边 于 2017-5-27 11:27 编辑

对罪大恶极的官员祭起死刑大旗点赞

       过去我们总是说“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现在我们的法律好像也偏向“大夫”,动辄贪污几千万几亿和其他各种犯罪行为的官员,除胡长清等少数人被枪毙之外,几乎都是无期徒刑或者是死缓。如果在毛泽东时代,像万庆良、朱明国、刘志庚之流,必须死刑。即使在1982年严打的时候,像海丰县委书记王仲,只不过默许走私而已,就被判处死刑。如果换在现在,王仲可能不过被“双规“而已。       所以老百姓说:现在的贪官为什么敢前赴后继犯罪呢?而且一个比一个贪婪,霸占的财产数额一个比一个多,就是因为几乎所有的贪官、甚至罪大恶极的官员都不用死刑。以权谋私,囤积起来的财物,几代人都享用不光,又不死刑,就去把牢底坐穿又何妨。

       现在终于有官员被判处死刑,并立即执行了。2017年5月26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遵照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的执行死刑命令,对内蒙古自治区政协原副主席赵黎平被执行死刑。赵黎平死有余辜。问题是,如果他是普通老百姓,犯下这么多滔天罪行,应该枪毙多次才行。但不管怎么样,国家还是敢对罪大恶极的高级官员祭起死刑大旗,这点非常值得称赞的。
      死刑,依据法律相关规定,是行刑者基于法律所赋予的权力,剥夺一个犯人生命的刑罚,是最古老也是最严厉的刑罚。对罪大恶极、严重危害他人和社会安全的犯罪分子予以处决,在严惩犯罪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安抚受害者遗族、保护公民的各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以及人类伦理道德底限等方面,拥有特殊作用,其效果也非常显著。所以,作为法律体系的一部分,它必然将像法庭、监狱、警察等国家机器一样,拥有长期存在的合理性。
       我们是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利属于人民,人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任何人触犯法律,不管其地位有多高,资格有多老,功劳有多大,都应该平等地受到法律的制裁。只有司法公正,才能有效地制裁违法犯罪分子,维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与合法财产的安全,维护安定的社会环境,保证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

奋勇抗倭 发表于 2017-5-27 11:52:17

给力

斗志永不息 发表于 2017-5-27 13:57:25

贪官贪腐三两千万比起北上广深的房价无非就一两套豪宅,贪一两套房子确实罪不至死{:4_141:}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7-5-27 15:27:32

如果没有血案,赵黎平照样安享天年,活得滋润。

木麻黄 发表于 2017-5-27 17:53:34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7-5-27 15:27
如果没有血案,赵黎平照样安享天年,活得滋润。

普通抢劫犯抢劫几百元甚至几千元就被判刑好多年

木麻黄 发表于 2017-5-27 17:54:49

斗志永不息 发表于 2017-5-27 13:57
贪官贪腐三两千万比起北上广深的房价无非就一两套豪宅,贪一两套房子确实罪不至死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木麻黄 发表于 2017-5-27 17:55:47

斗志永不息 发表于 2017-5-27 13:57
贪官贪腐三两千万比起北上广深的房价无非就一两套豪宅,贪一两套房子确实罪不至死

三百八十二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神佑 发表于 2017-5-29 00:50:02

法律只是约束老百姓的

花开的那一瞬间 发表于 2017-5-30 17:18:40

有钱人,往往能得到更有利自己的判决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3:46

斗志永不息 发表于 2017-5-27 13:57
贪官贪腐三两千万比起北上广深的房价无非就一两套豪宅,贪一两套房子确实罪不至死

全国人民人均收入才多少呢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4:24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7-5-27 15:27
如果没有血案,赵黎平照样安享天年,活得滋润。

说得也是。但对一个高级干部执行死刑,也很难得了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4:40

木麻黄 发表于 2017-5-27 17:53
普通抢劫犯抢劫几百元甚至几千元就被判刑好多年

法律有时候 真的很不公平的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5:03

木麻黄 发表于 2017-5-27 17:54
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 ...

律师、法官应该都清楚这个规定的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5:19

神佑 发表于 2017-5-29 00:50
法律只是约束老百姓的

如果是这样,太悲催了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5:54

花开的那一瞬间 发表于 2017-5-30 17:18
有钱人,往往能得到更有利自己的判决

唉,钱大于法,下层人有时候遇到事情真的很挺痛苦

春笋 发表于 2017-5-31 11:03:33

缘来缘去 发表于 2017-5-27 15:27
如果没有血案,赵黎平照样安享天年,活得滋润。

有一些人也有血案

春笋 发表于 2017-5-31 11:04:06

青青翠竹 发表于 2017-5-31 10:45
唉,钱大于法,下层人有时候遇到事情真的很挺痛苦

任何时候,都要做到法大于钱,社会才相对公平

神佑 发表于 2017-5-31 22:27:31

春笋 发表于 2017-5-31 11:04
任何时候,都要做到法大于钱,社会才相对公平

那是法冶国家。你国的钱还不是远小于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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