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梅
发表于 2016-3-20 13:20:12
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秋风爽
发表于 2016-3-21 22:06:14
空中的鸟 发表于 2016-3-18 11:00
问题的两个重点:一、苏某故意毁坏公物已触法、当今汕尾社会既然讲究法治高于一切、为什么会有"杀鸡给 ...
你有很多文章大气有远见是一飞冲天的大鹏鸟,这里你给一危害社会的小瘪三算经济帐洗脱,你变成了鸟人!
刘小姐
发表于 2016-3-22 08:32:12
对。支持楼主
刘小姐
发表于 2016-3-22 08:32:32
秋风爽 发表于 2016-3-13 12:44
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 ...
也是有道理的
刘小姐
发表于 2016-3-22 08:33:04
红梅 发表于 2016-3-20 13:20
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这样处理比较符合法律精神
冷眼观世界
发表于 2016-3-22 10:45:14
苏某某只出于心情不佳,多次骑自行车到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至碧桂园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或铁棍随意砸毁该路段新安装的景观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
心情不佳就可以肆意破坏???
竹围洪
发表于 2016-3-22 14:38:23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16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哈哈哈,说气话吧{:4_102:}你挺有正义感的,心里绝对不会放过苏某某的
竹围洪
发表于 2016-3-22 14:38:34
重逢 发表于 2016-3-13 14:32
也许吧
是的{:4_102:}
竹围洪
发表于 2016-3-22 14:38:44
重逢 发表于 2016-3-13 14:34
就是嘛,支持好贼先生的意见
支持{:4_102:}
银玫瑰
发表于 2016-3-22 14:47:46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0
对。有道理
苏某某行为过激,激起民愤,受审的时候,是不是要遭遇“从重从快”的惩罚呢?
老山界
发表于 2016-3-23 10:50:48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我也只是一名旁观者,请法院有关同志依法依规裁决,一视同仁,决不要受情绪,政治,與情等因素影响法律公正。
老山界
发表于 2016-3-23 10:51:07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说得好,给力{:4_141:}
老山界
发表于 2016-3-23 10:51:20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09
惩罚是应该的,但不能吃罪过重
也有道理{:4_141:}
老山界
发表于 2016-3-23 11:42:51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
老山界
发表于 2016-3-23 11:43:08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对。说得不错{:4_120:}
老山界
发表于 2016-3-23 11:43:33
海丰公平 发表于 2016-3-13 19:33
判刑之外,还应按价百倍赔偿
太多了{:4_102:}
才女
发表于 2016-3-23 11:46:13
苏某某只出于心情不佳,多次骑自行车到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至碧桂园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或铁棍随意砸毁该路段新安装的景观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
才女
发表于 2016-3-23 11:46:22
你说的是废话 发表于 2016-3-13 21:42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
同感{:4_1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