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某某毁坏路灯被判二年九个月,是否依法?是否量刑过重?
备受关注的苏某某毁坏市区景观灯一案,终于在3月11日下午,被城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苏某某在2015年9月29日至10月8日期间,把刚刚安装景观灯进行人为破坏,造成恶劣影响,引起市民的不满和社会舆论的强烈谴责。所以,对苏某某的行为进行惩罚,既合情又合法。只有通过法律手段,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才能震慑其他违法犯罪分子;也只有惩罚违法犯罪分子,才能更好地教育公民,要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爱护公共设施,共同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但是,如果从法律的角度上来看,对苏某某的量刑定罪是不是过重?苏某某只出于心情不佳,多次骑自行车到市区海滨大道海军码头至碧桂园路段,趁四周无人之际,用石头或铁棍随意砸毁该路段新安装的景观灯,以发泄自己的情绪。经查,被告人苏某某故意毁坏了十三盏景观灯(经鉴定,造成经济损失5850元)。
法院将其行为定性为寻衅滋事罪,并且被判刑二年九个月。是否存在量刑定罪过重呢?现在已经不是1982年的严打时期了,所谓从重从快的惩罚已经不合时宜。苏某某行为过激,激起民愤,受审的时候,是不是要遭遇“从重从快”的惩罚呢?有人认为:对苏某某的惩罚,还不够上刑,应该归属于治安案件,顶多给予十五天拘留,责令其赔偿一切损失。
我也只是一名旁观者,请法院有关同志依法依规裁决,一视同仁,决不要受情绪,政治,與情等因素影响法律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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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警告作用!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些地方的话,你敢破坏他们的公共设施吗?我想,你我都不敢,别说你我了,就算是喝高了的一样是不敢的。是吧?为什么呢?
原因很简单,广州深圳这些地方的政府有威望,管理得当,大家都爱这些城市,那么就爱这个城市的设施。可以不可以这样理解?在汕尾,某些汕尾人连自己出生的城市都不关心,拆自己所在的城市的设施跟拆自i家一样,这是什么思维?可以说这是属于野蛮的行为。
对野蛮的行为,如果我们不制止反而觉得这样的量刑是过高的话,那就等于是姑息养奸了。两年多的刑罚很重吗?很重吗?很重吗? 秋风爽 发表于 2016-3-13 12:44
我觉得量刑合理,如果有人心情不好,喝几杯猫尿,就出来打砸抢,社会不乱透了?
要重罚并大力宣传,起威慑 ...
惩罚是应该的,但不能吃罪过重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对。有道理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08
我说一句我自己的看法。
汕尾地面上存在很多类似苏某人那样的人,我想问一下大家,假如我们在广州深圳这 ...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2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差不多吧 冷眼看狗 发表于 2016-3-13 13:15
没权没势,杀鸡给猴看,苏某只是一个牺牲品
也许吧 莫回头 发表于 2016-3-13 14:12
13盏路灯,五千多元,就判刑2年过九个月。过重!贪官污吏要判他这么重的刑罚,需要贪污多少啊?
呵呵 一代好贼 发表于 2016-3-13 14:16
要不就放了他吧,然后其他的人拆多点路灯之类的,也不用判刑。这样你觉得可以吗?
就是嘛,支持好贼先生的意见 重逢 发表于 2016-3-13 14:34
就是嘛,支持好贼先生的意见
很多事情判刑并不是目的,而是要杀鸡给猴看。如果在一些事情上不做出警告性的处罚,是无法刹住汕尾的一些“死港仔”的行为的。如果破坏了公物可以逍遥自在的话,那谁都可以破坏公物了。那汕尾还谈什么建设?今天破坏路灯没人管,明天我去人行道上撬几块砖回去垫床脚,是不是也算合理的? 判的好!要是在香港,吐口痰都罚款五百港币,重不重? 我觉得应该一视同仁!不要把过头鸟打了就以为完事!汕尾人还有很多很多的不法行为需要政府部门严格规范 还有不法行为一冒头一样会打击的,起威慑警告作用! 判刑之外,还应按价百倍赔偿 太重了,可见法律也有说明不了问题的时候